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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THERAPEUTICS INC. — AGM Information 2023
May 3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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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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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以及《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吴旭日律师和薛晓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本 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 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 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董事会作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上海宣泰医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 象、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海科路 99 号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5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 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405,283,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9.3994%。
此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和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 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5,28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5,28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5%。
3、《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5,28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5,045,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4、《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5,28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5%。
5、《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5,28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5,045,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6、《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5,28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65,045,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6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5,28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8、《关于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5,28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9、《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5,28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10、《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5,28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11、《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5,28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65,045,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6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2、《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5,28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13、《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5,28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5,045,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1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非独立董事 的有效表决权总票数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乘以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数的结果,即共计 2,026,418,000 票。以拟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为 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量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非独立董事,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4.01、选举叶峻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405,181,601 票,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99.974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 东同意 64,945,73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99.8431%;
14.02、选举应晓明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405,181,601 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99.9748%。其中《中小投资者 股东同意 64,945,73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99.8431%;
14.03、选举沈思宇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405,181,601 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99.9748%。其中,中小投资者 股东同意 64,945,73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99.8431%;
14.04、选举 JIANSHENG WAN 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405,181,60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99.9748%。其 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64,945,73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总
票数的 99.8431%;
14.05、选举 MAOJIAN GU 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405,181,60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99.9748%。其 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64,945,73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总 票数的 99.8431%;
1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独立董事的 有效表决权总票数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乘以独立董事 候选人数的结果,即共计 1,215,850,800 票。以拟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为限,在获 得选票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量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独立董事,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15.01、选举吕勇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405,181,601 票,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99.974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同意 64,945,73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99.8431%;
15.02、选举刘志杰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405,181,601 票,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99.974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 东同意 64,945,73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99.8431%;
15.03、选举张俊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405,181,601 票,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99.974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同意 64,945,73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99.8431%;
16、《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有效表决权总票数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乘以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数的结果,即共计 810,567,200 票。以拟选举的非职工代表 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量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 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6.01、选举王燕清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 405,181,601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99.9748%。
16.02、选举肖飞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 405,181,601 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总票数的 99.9748%。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议案 7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 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 3、5、6、11、13、14、15 为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 上海市 (盖章) |
经办律师: | 吴旭日 |
|---|---|---|
| 负责人:顾功耘 | 经办律师: | 薛晓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