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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un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Jul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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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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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333 证券简称:兆日科技 公告编码: 2012‐003 号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2】693 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00 万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4,000,000.00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7,488,524.42 元。以上募集资金 已由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 年6 月25 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利安达验字【2012】第1038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和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平安证券”) 分别与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上步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 然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一 个,账号为79170155300003127,截至2012 年7 月18 日余额为人民币75,416, 1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电子支付密码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一 个,账号为41034100040003277,截至2012 年7 月18 日余额为人民币40,257, 2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金融票据防克隆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上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一个,账号为44201508000052546783,截至2012 年7 月18 日余额为人民 币150,907,612.21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一个,账 号为755901651410805,截至2012 年7 月18 日余额为人民币17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一 个,账号为4000032429200527375,截至2012 年7 月18 日余额为人民币150, 907,612.21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公司在 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将专户中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定期 存单或7 天通知存款的方式存放,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及专户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利息。
公司承诺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 度对公司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献伟、朱文瑾可以随时到专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每月开始的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 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分别 以快递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新任的保荐代表人应当签署补充认可本 协议的书面文件。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或者平安证券可 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或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5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7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