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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un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1
Jun 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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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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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致: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受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已出具了《关于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和《关于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一、2010年11月控股股东兆日控股股权平移时各股权受让方是否存在股权 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
1、兆日控股的股东背景
兆日控股由魏恺言和CHEN YAOHUA 两名自然人于2003 年6 月出资设立,2003 年8 月和2004 年9 月、10 月,兆日控股分别引入JAFCO Asia Technology Fund (以下简称:JAFCO)、Granite Global Ventures L.P. (以下简称:GGV)、Venture TDF Technology Fund III L.P.(以下简称:TDF)、Intel Capital(以下简称: INTEL)、Pacven Walden Ventures V, L.P.(以下简称:华登V)等共计11 家 风险投资基金,该等基金均为海外成熟市场以天使投资为特点的风险投资基金, 选择未来有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为投资对象。该等基金投资兆日控股也是看重兆 日系公司作为技术领先的高科技企业的未来发展潜力。
截至兆日控股股权平移前,兆日控股股东除该11 家风险投资基金外,其余 股东均为在或曾在兆日系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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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兆日控股的股权平移
2010 年5 月,兆日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兆日控股将所持100%股 权全部转让给晁骏投资、SUNNY FUTURE 等13 家受让方,该等13 家受让方均为 兆日控股的股东或股东投资的持股公司。
股权平移旨在实现股权结构更加透明、简洁和稳定,依据实际权益不发生变 化的原则,平移前后各实际权益人实际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完全一致。根据中 国委托公证人的证明书、境外公司注册资料和有关说明、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 平移股权过程中境外公司股权和境内公司股权的具体对应关系如下:
| 序号 | 实际权益人 | 转让前通过兆日控 股间接持股比例 |
转让后通过13 家受让方间接持股比例 |
|---|---|---|---|
| 1 | 魏恺言 | 24.45% | 通过晁骏投资间接持有24.45% |
| 2 | 孙林英 | 3.91% | 通过晁骏投资间接持有3.91% |
| 3 | CHEN YAOHUA | 3.44% | 通过Able Cheer间接持有3.44%(注1) |
| 4 | 田非 | 1.76% | 通过晁骏投资间接持有1.76% |
| 5 | 陈自力 | 1.76% | 通过晁骏投资间接持有1.76% |
| 6 | 王盛荣 | 1.76% | 通过晁骏投资间接持有1.76% |
| 7 | 李铁城 | 1.17% | 通过晁骏投资间接持有1.17% |
| 8 | 孟奇志 | 1.17% | 通过晁骏投资间接持有1.17% |
| 9 | 刘宏伟 | 0.78% | 通过晁骏投资间接持有0.78% |
| 10 | 杨栋毅 | 1.40% | 通过长河湾软件间接持有1.40% |
| 11 | 高 原 | 1.05% | 通过金鹏投资间接持有1.05% |
| 12 | 胡也南 | 0.79% | 通过盛世瑞华间接持有0.79% |
| 13 | 王晓东 | 0.35% | 通过东方大海间接持有0.35% |
| 14 | 袁兰平 | 0.42% |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42% |
| 15 | 陈 林 | 0.10% |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10% |
| 16 | 李丽仙 | 0.10% |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10% |
| 17 | 王庆军 | 0.08% |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8% |
| 18 | 余晓光 | 0.08% |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8% |
| 19 | 唐宁峰 | 0.08% |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8% |
| 20 | 杨 晶 | 0.08% |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8% |
| 21 | 杨惟涵 | 0.08% |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8% |
| 22 | 王振辉 | 0.08% |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8% |
| 23 | 鲍丛柏 | 0.05% |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5% |
| 24 | 乔 椿 | 0.05% |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5% |
| 25 | 李 景 | 0.05% |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5% |
| 26 | 王英霞 | 0.03% |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3% |
| 27 | 刘长生 | 0.03% |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3% |
| 28 | 杨劲松 | 0.03% |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3% |
| 29 | 胡 克 | 0.03% |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3% |
| 30 | 仇 建 | 0.03% |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3% |
| 31 | JAFCO | 16.42% | 通过SUNNY FUTURE间接持有16.42% (注2) |
| 32 | GGV(Q.P.) | 12.11% | 通过GGV(SINOSUN)间接持有12.11% (注3) |
| 33 | GGV | 0.21% | 通过GGV(SINOSUN)间接持有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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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TDF | 4.11% | 通过New Oriental 间接持有4.11%(注4) |
|---|---|---|---|
| 35 | INTEL | 9.39% | 直接持有9.39% |
| 36 | 华登V | 8.79% | 通过Primrose Capital间接持有8.79%(注5) |
| 37 | 华登V-A | 0.20% | 通过Primrose Capital间接持有0.20% |
| 38 | 华登V-B | 0.20% | 通过Primrose Capital间接持有0.20% |
| 39 | 华登V-QP | 0.17% | 通过Primrose Capital间接持有0.17% |
| 40 | 华登Associate | 0.03% | 通过Primrose Capital间接持有0.03% |
| 41 | PIONEER | 3.13% | 通过Asian King 间接持有3.13%(注6) |
| 合计 | 100% | 100% |
注1: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书,CHEN YAOHUA 持有Able Cheer 的100%股权。
注2: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书,SUNNY FUTURE 为JAFCO 全资子公司。
注3: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书,GGV(SINOSUN)的股东为GGV (Q.P.)和GGV,分别持有GGV (SINOSUN)98.32%和1.68%的股份。
注4: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书及NEW ORIENTAL 的说明,NEW ORIENTAL 的股东为TDF,TDF 持有NEW ORIENTAL100%权益。
注5: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书,Primrose Capital 的股东为华登V、华登V-A、华登V-B、 华登V-QP 和华登Associate,分别持有Primrose Capital93.60%、2.15%、2.15%、1.77%和0.33%的股份。
注6: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书和Asian King 出具的说明,Asian King 和PIONEER 均属于同 一实际控制人Chen Wai Wai Vivien 100%持股的公司。
3、发行人的股东情况及持股情况
2010 年11 月,股权平移后,发行人的股东共13 家,其中境内股东6 家, 境外股东7 家。
①境内股东情况
晁骏投资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晁骏投资的股东均为现任发行人或曾任兆日系 公司高管,按原持有兆日控股股份比例持有发行人股份,晁骏投资股东已签订一 致行动协议和股份锁定协议。
晁合投资股东均为在发行人或子公司处任职的管理人员,按原持有兆日控股 股份比例持有发行人股份。
长河湾软件等4 家股东分别为杨栋毅等四位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杨 栋毅等四位自然人曾任职于兆日系公司,现按原持有兆日控股股份比例持有发行 人股份。
②境外股东情况
A.ABLE CHEER
ABLE CHEER 为CHEN YAOHUA 在香港设立的持股公司,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 出具的《证明书》,股东CHEN YAOHUA 持有ABLE CHEER100%股权。股权平移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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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YAOHUA 通过兆日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3.44%股份,现通过ABLE CHEER 间接 持有发行人3.44%的股份。
B.SUNNY FUTURE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书》、公司注册资料,JAFCO 持有SUNNY FUTURE100%股份。股权平移前,JAFCO 通过兆日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16.42%股份, 现通过SUNNY FUTURE 间接持有发行人16.42%的股份。
C.GGV(SINOSUN)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书》和公司注册资料,GGV(SINOSUN)在 香港注册,股东为GGV (Q.P.)和GGV,分别持有GGV(SINOSUN)98.32%和1.68% 的股份。GGV(SINOSUN)、GGV (Q.P.)和GGV 的实际权益人为Granite Global Ventures L.L.C,是一家注册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风险投资基金公司,主要专 注于在美国及中国进行风险投资。股权平移前,GGV (Q.P.)和GGV 分别通过兆日 控股持有发行人12.11%和0.21%的股份,现通过GGV(SINOSUN)持有发行人12.11% 和0.21%的股份。
D.INTEL
INTEL 在股权平移前后未发生变化,原通过兆日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9.39% 股份,现直接持有发行人9.39%股份。
E.NEW ORIENTAL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书》及NEW ORIENTAL 的说明,NEW ORIENTAL 在香港注册设立,股东为TDF,TDF 持有NEW ORIENTAL100%权益。股权平移前, TDF 通过兆日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4.11%股份,现通过NEW ORIENTAL 持有发行人 4.11%股份。
F.PRIMROSE CAPITAL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书》和公司注册资料,PRIMROSE CAPITAL 的股东为华登V、华登V-A、华登V-B、华登V-QP 和华登Associate,股权结构 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
| 1 | 华登 V | 9,360 | 93.60% |
| 2 | 华登V-A | 215 | 2.15% |
| 3 | 华登V-B | 215 | 2.15% |
| 4 | 华登V-QP | 177 | 1.77% |
| 5 | 华登Associate | 33 | 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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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 | ||
|---|---|---|---|---|---|---|
| 股权平移的前后关系如下: | ||||||
| 序号 | 实际权益人 | 转让前通过兆日控股间接 持股比例 |
转让后通过PRIMROSE CAPITAL 间接持股比例 |
|||
| 1 | 华登V | 8.79% | 8.79% | |||
| 2 | 华登V-A | 0.20% | 0.20% | |||
| 3 | 华登V-B | 0.20% | 0.20% | |||
| 4 | 华登V-QP | 0.17% | 0.17% | |||
| 5 | 华登Associate | 0.03% | 0.03% |
G.ASIAN KING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书》和ASIAN KING 出具的说明,ASIAN KING 和PIONEER 均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Chen Wai Wai Vivien 100%持股的公司。股 权平移前,PIONEER 通过兆日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3.13%股份,现ASIAN KING 直 接持有发行人3.13%股份。ASIAN KING 和PIONEER 的实际权益人均为Chen Wai Wai Vivien。
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经查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合资合同、政府批文、营业执照、工商登 记资料、转让款支付凭证等资料以及取得各方声明和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境内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
通过审阅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书》及各受让方公司注册资料,通过 核查股权平移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和股权演变,股权结构核查至实际控制人,取得 了境外律师对境外受让方主体资格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取得各受让方声明、承 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境外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 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
二、境外上市架构废止情况
1、境外上市架构的建立
2003 年发行人计划境外上市,建立了境外上市架构。具体过程如下: ①设立境外上市主体兆日控股及境外融资
2003 年6 月兆日控股在英属开曼群岛注册成立,计划作为境外上市主体。 2003 年8 月兆日控股向JAFCO、GGV 等四家境外风险投资基金进行了第一轮境外 融资,发行了1200 万股优先股。2004 年9 月、10 月兆日控股向JAFCO、INTEL、 华登等十一家境外风险投资基金进行了第二轮境外融资,发行了1600 万股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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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在上述二轮境外融资前后,兆日控股向魏恺言、CHEN YAOHUA 等自然人累计 发行了2160 万普通股。经上述股权变动后,兆日控股股东变更为魏恺言等自然 人和境外风险投资基金,魏恺言为第一大股东。
②兆日控股投资发行人前身兆日有限
2003 年8 月兆日控股收购了兆日有限100%股权,兆日有限变更为外商独资 企业。自2003 年8 月至2005 年1 月,兆日控股将兆日有限注册资本增至1000 万美元。
③签署协议控制北京兆日
为实现协议控制北京兆日的目的,2003 年8 月兆日有限与北京兆日签署了 《独家咨询服务协议》,兆日控股、北京兆日与魏恺言、孙林英签署了《股权认 购期权协议》。
④境外上市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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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恺言等自然人和境
外风险投资基金
100%
兆日控股
100% 协议控制
咨询服务
兆日有限 北京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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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上市架构相关协议
为建立境外上市架构,实现兆日控股控制兆日有限、北京兆日的目的,兆日 控股和兆日有限、北京兆日等相关方签署了相关协议,具体如下:
| 协议名称 | 协议主要内容及执行、解除情况 |
|---|---|
| 1、2003年7月9日,兆日 控股与魏恺言、晁达实业 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
协议主要内容为:兆日控股收购魏恺言、晁达实业持有的兆 日有限100%股权,兆日有限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协议执行、解除情况:已履行完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2、2003年8月15日,兆日 控股、北京兆日与魏恺 |
协议主要内容为:兆日控股或兆日控股指定的第三方有权以1 美元的价格购买魏恺言、孙林英持有的北京兆日100%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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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孙林英签订的《股权 认购期权协议》 |
协议执行、解除情况:2009年6月兆日有限收购了北京兆日 100%股权后,该协议不具备了实施条件,2009年6月18日协议 方签订了解除协议,解除协议中不存在对兆日控股的外资股 东权益补偿条款,解除协议约定不得以原协议主张任何权利 和义务,协议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 3、2003年8月15日,兆日 有限与北京兆日签订的 《独家咨询服务协议》 |
协议主要内容为:兆日有限为北京兆日提供独家技术服务、 业务管理咨询服务,北京兆日向兆日有限支付咨询服务费。 协议执行、解除情况:该协议签订后一直未执行,2009年6月 18日协议方签订了解除协议,解除协议中不存在对兆日控股 的外资股东权益补偿条款,解除协议约定不得以原协议主张 任何权利和义务,协议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除上述列示协议外,兆日控股与兆日有限、北京兆日及实际控制人魏恺言等 未有其他相关协议安排。兆日控股作为原境外上市架构的持股公司,未开展实际 经营活动,与发行人等无资产、业务往来和交易。兆日控股自设立以来,未有分 红事项。
3、境外上市架构的废止及建立境内上市架构
为在境内申请发行股票,实现股权结构的透明性和稳定性,依据实际权益人 不发生变化的原则,2010 年11 月兆日控股向晁骏投资、SUNNY FUTURE 等13 家 受让方转让了持有的兆日有限100%股权,废止了境外上市架构,建立了境内上 市架构:
魏恺言等境内自然人设立 境外风险投资基金设立的 6 境外持股公司和 的 6 家境内持股公司 CHEN YAOHUA 设立的 1 家境外持股公司 100% 兆日有限 100% 北京兆日
2010 年11 月兆日控股将持有的兆日有限100%股权转让给晁骏投资、SUNNY FUTURE 等13 家受让方时,该等13 家受让方签署了关于兆日有限的中外合资合 营合同和章程,明确约定了合营各方在兆日有限的权利义务。上述中外合资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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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章程已经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科工贸信资(2010)3037 号 文批准。
2010 年12 月SUNNY FUTURE 将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平安财智、达晨创世和 达晨盛世后,兆日有限股东变更为晁骏投资等15 家境内、境外持股企业。
2011 年3 月兆日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时,该等15 家境内、境外持股企业 作为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股份公司章程,该等文件已经深圳市科技工贸和 信息化委员会深科工贸信资字(2011)0241 号批准。发行人股东签署的发起人 协议和股份公司章程生效后,成为规范发行人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该等文件不存在对外资股东权益补偿条款。 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建立、废止境外上市架构的相关文件,并访谈了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经核查,与建立境外上市架构相关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或已解除, 协议的解除充分,不存在对外资股东权益补偿条款,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兆 日控股作为原境外上市架构的持股公司,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与发行人等无资 产、业务往来和交易。兆日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后,发行人股东签署的发起人 协议和股份公司章程成为规范发行人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该等文件不存在对外资股东权益补偿条款。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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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敬前 曹平生
唐都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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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22 楼及24 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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