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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un 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1

Jun 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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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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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致: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受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已出具了《关于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和《关于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一、2010年11月控股股东兆日控股股权平移时各股权受让方是否存在股权 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

1、兆日控股的股东背景

兆日控股由魏恺言和CHEN YAOHUA 两名自然人于2003 年6 月出资设立,2003 年8 月和2004 年9 月、10 月,兆日控股分别引入JAFCO Asia Technology Fund (以下简称:JAFCO)、Granite Global Ventures L.P. (以下简称:GGV)、Venture TDF Technology Fund III L.P.(以下简称:TDF)、Intel Capital(以下简称: INTEL)、Pacven Walden Ventures V, L.P.(以下简称:华登V)等共计11 家 风险投资基金,该等基金均为海外成熟市场以天使投资为特点的风险投资基金, 选择未来有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为投资对象。该等基金投资兆日控股也是看重兆 日系公司作为技术领先的高科技企业的未来发展潜力。

截至兆日控股股权平移前,兆日控股股东除该11 家风险投资基金外,其余 股东均为在或曾在兆日系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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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兆日控股的股权平移

2010 年5 月,兆日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兆日控股将所持100%股 权全部转让给晁骏投资、SUNNY FUTURE 等13 家受让方,该等13 家受让方均为 兆日控股的股东或股东投资的持股公司。

股权平移旨在实现股权结构更加透明、简洁和稳定,依据实际权益不发生变 化的原则,平移前后各实际权益人实际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完全一致。根据中 国委托公证人的证明书、境外公司注册资料和有关说明、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 平移股权过程中境外公司股权和境内公司股权的具体对应关系如下:

序号 实际权益人 转让前通过兆日控
股间接持股比例
转让后通过13 家受让方间接持股比例
1 魏恺言 24.45% 通过晁骏投资间接持有24.45%
2 孙林英 3.91% 通过晁骏投资间接持有3.91%
3 CHEN YAOHUA 3.44% 通过Able Cheer间接持有3.44%(注1)
4 田非 1.76% 通过晁骏投资间接持有1.76%
5 陈自力 1.76% 通过晁骏投资间接持有1.76%
6 王盛荣 1.76% 通过晁骏投资间接持有1.76%
7 李铁城 1.17% 通过晁骏投资间接持有1.17%
8 孟奇志 1.17% 通过晁骏投资间接持有1.17%
9 刘宏伟 0.78% 通过晁骏投资间接持有0.78%
10 杨栋毅 1.40% 通过长河湾软件间接持有1.40%
11 高 原 1.05% 通过金鹏投资间接持有1.05%
12 胡也南 0.79% 通过盛世瑞华间接持有0.79%
13 王晓东 0.35% 通过东方大海间接持有0.35%
14 袁兰平 0.42%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42%
15 陈 林 0.10%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10%
16 李丽仙 0.10%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10%
17 王庆军 0.08%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8%
18 余晓光 0.08%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8%
19 唐宁峰 0.08%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8%
20 杨 晶 0.08%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8%
21 杨惟涵 0.08%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8%
22 王振辉 0.08%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8%
23 鲍丛柏 0.05%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5%
24 乔 椿 0.05%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5%
25 李 景 0.05%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5%
26 王英霞 0.03%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3%
27 刘长生 0.03%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3%
28 杨劲松 0.03%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3%
29 胡 克 0.03%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3%
30 仇 建 0.03% 通过晁合投资间接持有0.03%
31 JAFCO 16.42% 通过SUNNY FUTURE间接持有16.42% (注2)
32 GGV(Q.P.) 12.11% 通过GGV(SINOSUN)间接持有12.11% (注3)
33 GGV 0.21% 通过GGV(SINOSUN)间接持有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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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TDF 4.11% 通过New Oriental 间接持有4.11%(注4)
35 INTEL 9.39% 直接持有9.39%
36 华登V 8.79% 通过Primrose Capital间接持有8.79%(注5)
37 华登V-A 0.20% 通过Primrose Capital间接持有0.20%
38 华登V-B 0.20% 通过Primrose Capital间接持有0.20%
39 华登V-QP 0.17% 通过Primrose Capital间接持有0.17%
40 华登Associate 0.03% 通过Primrose Capital间接持有0.03%
41 PIONEER 3.13% 通过Asian King 间接持有3.13%(注6)
合计 100% 100%

注1: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书,CHEN YAOHUA 持有Able Cheer 的100%股权。

注2: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书,SUNNY FUTURE 为JAFCO 全资子公司。

注3: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书,GGV(SINOSUN)的股东为GGV (Q.P.)和GGV,分别持有GGV (SINOSUN)98.32%和1.68%的股份。

注4: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书及NEW ORIENTAL 的说明,NEW ORIENTAL 的股东为TDF,TDF 持有NEW ORIENTAL100%权益。

注5: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书,Primrose Capital 的股东为华登V、华登V-A、华登V-B、 华登V-QP 和华登Associate,分别持有Primrose Capital93.60%、2.15%、2.15%、1.77%和0.33%的股份。

注6: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书和Asian King 出具的说明,Asian King 和PIONEER 均属于同 一实际控制人Chen Wai Wai Vivien 100%持股的公司。

3、发行人的股东情况及持股情况

2010 年11 月,股权平移后,发行人的股东共13 家,其中境内股东6 家, 境外股东7 家。

①境内股东情况

晁骏投资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晁骏投资的股东均为现任发行人或曾任兆日系 公司高管,按原持有兆日控股股份比例持有发行人股份,晁骏投资股东已签订一 致行动协议和股份锁定协议。

晁合投资股东均为在发行人或子公司处任职的管理人员,按原持有兆日控股 股份比例持有发行人股份。

长河湾软件等4 家股东分别为杨栋毅等四位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杨 栋毅等四位自然人曾任职于兆日系公司,现按原持有兆日控股股份比例持有发行 人股份。

②境外股东情况

A.ABLE CHEER

ABLE CHEER 为CHEN YAOHUA 在香港设立的持股公司,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 出具的《证明书》,股东CHEN YAOHUA 持有ABLE CHEER100%股权。股权平移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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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YAOHUA 通过兆日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3.44%股份,现通过ABLE CHEER 间接 持有发行人3.44%的股份。

B.SUNNY FUTURE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书》、公司注册资料,JAFCO 持有SUNNY FUTURE100%股份。股权平移前,JAFCO 通过兆日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16.42%股份, 现通过SUNNY FUTURE 间接持有发行人16.42%的股份。

C.GGV(SINOSUN)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书》和公司注册资料,GGV(SINOSUN)在 香港注册,股东为GGV (Q.P.)和GGV,分别持有GGV(SINOSUN)98.32%和1.68% 的股份。GGV(SINOSUN)、GGV (Q.P.)和GGV 的实际权益人为Granite Global Ventures L.L.C,是一家注册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风险投资基金公司,主要专 注于在美国及中国进行风险投资。股权平移前,GGV (Q.P.)和GGV 分别通过兆日 控股持有发行人12.11%和0.21%的股份,现通过GGV(SINOSUN)持有发行人12.11% 和0.21%的股份。

D.INTEL

INTEL 在股权平移前后未发生变化,原通过兆日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9.39% 股份,现直接持有发行人9.39%股份。

E.NEW ORIENTAL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书》及NEW ORIENTAL 的说明,NEW ORIENTAL 在香港注册设立,股东为TDF,TDF 持有NEW ORIENTAL100%权益。股权平移前, TDF 通过兆日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4.11%股份,现通过NEW ORIENTAL 持有发行人 4.11%股份。

F.PRIMROSE CAPITAL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书》和公司注册资料,PRIMROSE CAPITAL 的股东为华登V、华登V-A、华登V-B、华登V-QP 和华登Associate,股权结构 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华登 V 9,360 93.60%
2 华登V-A 215 2.15%
3 华登V-B 215 2.15%
4 华登V-QP 177 1.77%
5 华登Associate 33 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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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合计 10,000 10,000 100%
股权平移的前后关系如下:
序号 实际权益人 转让前通过兆日控股间接
持股比例
转让后通过PRIMROSE CAPITAL
间接持股比例
1 华登V 8.79% 8.79%
2 华登V-A 0.20% 0.20%
3 华登V-B 0.20% 0.20%
4 华登V-QP 0.17% 0.17%
5 华登Associate 0.03% 0.03%

G.ASIAN KING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书》和ASIAN KING 出具的说明,ASIAN KING 和PIONEER 均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Chen Wai Wai Vivien 100%持股的公司。股 权平移前,PIONEER 通过兆日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3.13%股份,现ASIAN KING 直 接持有发行人3.13%股份。ASIAN KING 和PIONEER 的实际权益人均为Chen Wai Wai Vivien。

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经查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合资合同、政府批文、营业执照、工商登 记资料、转让款支付凭证等资料以及取得各方声明和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境内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

通过审阅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书》及各受让方公司注册资料,通过 核查股权平移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和股权演变,股权结构核查至实际控制人,取得 了境外律师对境外受让方主体资格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取得各受让方声明、承 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境外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 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

二、境外上市架构废止情况

1、境外上市架构的建立

2003 年发行人计划境外上市,建立了境外上市架构。具体过程如下: ①设立境外上市主体兆日控股及境外融资

2003 年6 月兆日控股在英属开曼群岛注册成立,计划作为境外上市主体。 2003 年8 月兆日控股向JAFCO、GGV 等四家境外风险投资基金进行了第一轮境外 融资,发行了1200 万股优先股。2004 年9 月、10 月兆日控股向JAFCO、INTEL、 华登等十一家境外风险投资基金进行了第二轮境外融资,发行了1600 万股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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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在上述二轮境外融资前后,兆日控股向魏恺言、CHEN YAOHUA 等自然人累计 发行了2160 万普通股。经上述股权变动后,兆日控股股东变更为魏恺言等自然 人和境外风险投资基金,魏恺言为第一大股东。

②兆日控股投资发行人前身兆日有限

2003 年8 月兆日控股收购了兆日有限100%股权,兆日有限变更为外商独资 企业。自2003 年8 月至2005 年1 月,兆日控股将兆日有限注册资本增至1000 万美元。

③签署协议控制北京兆日

为实现协议控制北京兆日的目的,2003 年8 月兆日有限与北京兆日签署了 《独家咨询服务协议》,兆日控股、北京兆日与魏恺言、孙林英签署了《股权认 购期权协议》。

④境外上市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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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恺言等自然人和境
外风险投资基金
100%
兆日控股
100% 协议控制
咨询服务
兆日有限 北京兆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2、境外上市架构相关协议

为建立境外上市架构,实现兆日控股控制兆日有限、北京兆日的目的,兆日 控股和兆日有限、北京兆日等相关方签署了相关协议,具体如下:

协议名称 协议主要内容及执行、解除情况
1、2003年7月9日,兆日
控股与魏恺言、晁达实业
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协议主要内容为:兆日控股收购魏恺言、晁达实业持有的兆
日有限100%股权,兆日有限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协议执行、解除情况:已履行完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2003年8月15日,兆日
控股、北京兆日与魏恺
协议主要内容为:兆日控股或兆日控股指定的第三方有权以1
美元的价格购买魏恺言、孙林英持有的北京兆日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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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孙林英签订的《股权
认购期权协议》
协议执行、解除情况:2009年6月兆日有限收购了北京兆日
100%股权后,该协议不具备了实施条件,2009年6月18日协议
方签订了解除协议,解除协议中不存在对兆日控股的外资股
东权益补偿条款,解除协议约定不得以原协议主张任何权利
和义务,协议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2003年8月15日,兆日
有限与北京兆日签订的
《独家咨询服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为:兆日有限为北京兆日提供独家技术服务、
业务管理咨询服务,北京兆日向兆日有限支付咨询服务费。
协议执行、解除情况:该协议签订后一直未执行,2009年6月
18日协议方签订了解除协议,解除协议中不存在对兆日控股
的外资股东权益补偿条款,解除协议约定不得以原协议主张
任何权利和义务,协议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除上述列示协议外,兆日控股与兆日有限、北京兆日及实际控制人魏恺言等 未有其他相关协议安排。兆日控股作为原境外上市架构的持股公司,未开展实际 经营活动,与发行人等无资产、业务往来和交易。兆日控股自设立以来,未有分 红事项。

3、境外上市架构的废止及建立境内上市架构

为在境内申请发行股票,实现股权结构的透明性和稳定性,依据实际权益人 不发生变化的原则,2010 年11 月兆日控股向晁骏投资、SUNNY FUTURE 等13 家 受让方转让了持有的兆日有限100%股权,废止了境外上市架构,建立了境内上 市架构:

魏恺言等境内自然人设立 境外风险投资基金设立的 6 境外持股公司和 的 6 家境内持股公司 CHEN YAOHUA 设立的 1 家境外持股公司 100% 兆日有限 100% 北京兆日

2010 年11 月兆日控股将持有的兆日有限100%股权转让给晁骏投资、SUNNY FUTURE 等13 家受让方时,该等13 家受让方签署了关于兆日有限的中外合资合 营合同和章程,明确约定了合营各方在兆日有限的权利义务。上述中外合资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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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章程已经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科工贸信资(2010)3037 号 文批准。

2010 年12 月SUNNY FUTURE 将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平安财智、达晨创世和 达晨盛世后,兆日有限股东变更为晁骏投资等15 家境内、境外持股企业。

2011 年3 月兆日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时,该等15 家境内、境外持股企业 作为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股份公司章程,该等文件已经深圳市科技工贸和 信息化委员会深科工贸信资字(2011)0241 号批准。发行人股东签署的发起人 协议和股份公司章程生效后,成为规范发行人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该等文件不存在对外资股东权益补偿条款。 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建立、废止境外上市架构的相关文件,并访谈了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经核查,与建立境外上市架构相关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或已解除, 协议的解除充分,不存在对外资股东权益补偿条款,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兆 日控股作为原境外上市架构的持股公司,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与发行人等无资 产、业务往来和交易。兆日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后,发行人股东签署的发起人 协议和股份公司章程成为规范发行人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该等文件不存在对外资股东权益补偿条款。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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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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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敬前 曹平生
唐都远
----- End of picture text -----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22 楼及24 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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