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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ONE(GUANGDONG)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Sep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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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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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 件以及《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审慎原则和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周军先生、孙亮女士、蒋晶晶女士、尹保清先生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 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周军先生、孙亮女士、蒋晶晶女士、尹保清先生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 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胡云林先生、张利女士和刘泽荣女士作为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胡云林先生、张利女士和刘泽荣女士为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在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与要求,综合考虑了公司 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行业特点、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当期资金需求,符合 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要求,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 2020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用途和实施 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6,877.53 万元及已支付的不含税发行费用 359.41 万元。(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云林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利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泽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