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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New Material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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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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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 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 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 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 问;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 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 定性因素。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 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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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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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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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 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 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 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 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 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 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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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 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 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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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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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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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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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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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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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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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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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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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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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 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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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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