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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New Material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Oct 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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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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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10 月27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 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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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 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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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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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 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新 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 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二)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

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 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 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在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相关信息,收集和答复投 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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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 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 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 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 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 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 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 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 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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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

第十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 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并及时 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的回应。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 持配合。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 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 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 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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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 益的相关工作;

  •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 况;

  • (八)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

  •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九)定期以适当形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 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十)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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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 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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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 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 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式披露。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 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 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 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应坚决避免一对一沟通中 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 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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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 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 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其 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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