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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New Material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Sep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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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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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中 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及制定、审议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
1、《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 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 于落实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
三、关于《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
见
1、《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 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拟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 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 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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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 (本页无正文,为《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 王守业 刘本军 邢磊
时间: 2021 年9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