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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New Material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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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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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 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内控制度和实际情况,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 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公司或其他组织, 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 统称为“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 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公司未依法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 息尚未依法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 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具 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

  • 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 (三)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 期投资、境外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 4、提供担保;

  • 5、租入或租出资产;

  •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7、赠与或受赠资产;

  • 8、债权或债务重组;

  •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 上述事项中,第2目至第4目拟发生或已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

  • 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 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 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 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

  • 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

  • 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积额,一旦发现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 时,应及时报告。

  •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3、销售产品、商品;

  • 4、提供或接受劳务;

  • 5、委托或受托销售;

  •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五)公司或子公司发生以下诉讼和仲裁事项:

  •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

  •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

  • 款所述标准的(已经按照规定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但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 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 (六)其它重大事件:

  •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件;

  •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承诺未能履行或变更、终止事项;

  •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重大风险事项:

  •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

偿;

  •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5、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 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

  •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事项变更:

  •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 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 3、投资项目的变更以及总投资、投产日期的变更;

  • 4、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变更;

  • 5、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6、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 7、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

  • 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 9、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 的监事发生变动,董事长、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0、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11、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1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

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13、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1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 15、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16、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 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十)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 常波动、或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 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

(十一)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 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 知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最快捷的方式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办公室,并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的文件、资料以纸质或 电子文档形式书面送达董事会办公室,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要求补充 材料。

第八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各方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相关文件;

(六)其他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九条 相关责任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相关能力 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不免除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每月定期自查本部门、本 单位是否有重大事项发生,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情况。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需要尽快披露的,按照《信披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董事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共传媒传递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以下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报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报告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

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 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 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 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

(七)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 变化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 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 门、子公司及分公司等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 信息做任何解释和/或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报 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或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 政策要求,准确掌握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 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构成内幕信息的,在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将按照必要性原则,严格控制各阶段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范围,并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定,建立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并通过签订保密协 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其保密义务和责任告知有关 人员。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 信息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 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拟 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

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