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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New Material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Nov 2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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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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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 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津、 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 生产管理工作。总经理在执行业务范围内,是公司行政工作的负 责人。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根据经营需要,公司可设副总 经理不超过7 名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各1 名,协助 总经理工作。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总经济师、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审议批准以下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以下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下,或绝 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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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不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 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等。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由总经理主持,研究决定公司生 产、经营、管理事项的工作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例会和临时会议。一般情况下,总经理办 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总经理有权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不定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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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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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第六条 发生以下事项之一时,总经理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临时会议:
(一)决定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的 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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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定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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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方案;
- (三)决定公司各部门具体规章;
(四)决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 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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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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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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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决定公司除应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职工的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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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和以公司名义决定的各类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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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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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决定对外签订重大经济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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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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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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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总经理 根据会议议题确定的列席人员。
- 公司董事、监事要求时,可以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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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程序:
(一)总经理根据各方面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总经理办公 会议的议题、内容、参会人员、时间、地点;
(二)综合部将会议议题、地点、时间提前一天以通知应参 会人员,但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不受此限;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应参会人员出 席方可举行。
(四)审议议题时,赞成票超过应出席人员半数以上为通过。 (五)综合部负责会议通知、议题协调、材料送达、会务承 办、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督办、文档保管等工作。
第九条 总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 会议中形成的意见进行落实、催办。
总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的 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 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职代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 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和 监事会报告:
(一)在实施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过程中,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以致不改变计划会影响公司利益时,总经理应在来不及 要求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及时做出修改决策,但事后应及时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二)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或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 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
(三)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以 及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时;
(四)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总经理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其修改时亦 同。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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