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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New Material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Feb 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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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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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证券代码: 002057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二次修订稿)
二〇二二年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 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订。
2.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超过 1,328 万股,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股本总额 575,287,776 股的 2.308%。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3.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 股普通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按第八章规定的方法确定。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
5.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 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限售期内,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 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 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 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
6.本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出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5 年。
-
7.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包括授予后的2 年限售期和3 年解锁期。限售期内,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限售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8.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前一年度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前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 分 位值。公司2020 年材料及相关产业营业利润金额不低于6800 万元。
9.结合公司历史业绩水平,公司设定依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 条件为:
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锁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解锁期 | (1)2022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且不低于同行业平 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2)以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8%,且不低于同行业 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3)以2020 年材料及相关产业营业利润8038 万元为基数,2022 年材料及相关产业营业利润金额不低于9726 万元。 |
| 第二个解锁期 | (1)2023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50%,且不低于同行 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2)以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8%,且不低于同行业 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3)以2020 年材料及相关产业营业利润8038 万元为基数,2023 年材料及相关产业营业利润金额不低于10700 万元。 |
| 第三个解锁期 | (1)2024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且不低于同行业平 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2)以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8%,且不低于同行业 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3)以2020 年材料及相关产业营业利润8038 万元为基数,2024 年材料及相关产业营业利润金额不低于11768 万元。 |
注:1、上表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
2、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解锁条件均以 2020 年末数据为基准,为确保数据口径一致,一贯、可比,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实施的资产重组、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员工持股、混合所有制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产生 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对应新增加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和净利 润增加额的计算。
3、材料及相关产业营业利润的计算依据为:
3.1 中钢天源控股子公司--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品院”)当年度检测 业务营业利润计算依据为:制品院当年度经审计后的检测业务毛利占制品院总毛利的比重与制品院经审计后的 营业利润乘积;
3.2 材料及相关产业营业利润计算依据为:中钢天源当年度经审计后的营业利润减当年度检测业务营业利 润。
10.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 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 担保。
11.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2.本计划须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批,中钢天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需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3.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 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4.本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 录
特别提示 ................................................................................................... 第一章 释 义 ................................................................................. 1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 2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2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3 第五章 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 3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 4 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锁期 ...................................... 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6 第九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锁条件 .......................................... 7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程序 ............................................ 10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11 第十二章 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 12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13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14 第十五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 16 第十六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16 第十七章 其他重要事项 .................................................................... 18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公司、中钢天源 | 指 |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依照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中钢天源普通股股票, 激励对象只有在公司业绩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符 合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并获益。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有效期 | 指 | 从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 股票解锁/回购注销结束为止的期间,本计划有效期为5 年。 |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 期限。 |
| 解锁日 | 指 |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
| 解锁条件 | 指 |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锁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试行办法》 | 指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工作指引》 | 指 |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
| 《公司章程》 | 指 |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考核办法》 | 指 |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 |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1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中钢天源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 为之共同努力奋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关于进一步做 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 102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 系等管理制度,制订本计划。本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公司持 续发展;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 激励力度;
4.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 终止。
2.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 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依法对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履行法 定程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 事宜。
3.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 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2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 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目前担任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及外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激励对象必须经《考核办法》考核合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中钢天源拟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及外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这些人员稳定性关乎企业战略及企业发展。公 司以上述人员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希望通过使其拥有公司股权参与公司利 润的分享,增强核心员工对公司的凝聚力,形成一种以“利益共享”为基础的企 业文化。公司认为本次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范围是合理的,对该部分人员进行激 励是必要的,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持续增长。
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 说明。
第五章 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3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超过 1,328 万股,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股本总额 575,287,776 股的 2.308%。
二、标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 股普通股,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按第八章规定的方法确定。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总 量的比例 |
占总股本的 比例 |
|---|---|---|---|---|
| 毛海波 | 董事长、总经理、党 委书记 |
26.6 | 2.003% |
0.046% |
| 余进 | 副总经理 | 18.4 | 1.386% |
0.032% |
| 许定胜 | 副总经理 | 20 | 1.506% |
0.035% |
| 章超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总法律顾问 |
17.3 | 1.303% |
0.030% |
| 吴刚 | 董事、副总经理 | 17.3 | 1.303% |
0.030% |
| 洪涛 | 副总经理 | 20 | 1.506% |
0.035% |
| 唐静 | 财务总监 | 17.3 | 1.303% |
0.030% |
|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41人) |
1191.1 | 89.690% |
2.070% |
|
| 合计(148人) | 1328 | 100.00% |
2.308% |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中钢天源股票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锁期
计划有效期: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授予日:授予日在本计划报经国务院国资委、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
4
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 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 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
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24个月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 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限售,不得转让。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等处置权。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 对象支付。
解锁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性股票数量比例 |
|---|---|---|
| 第一次解锁 | 自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 第二次解锁 | 自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5
自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第三次解锁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 34% 一 最后 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本计划实施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 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任期考核结果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兑 现。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15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以该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 市场价原则确定,授予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1)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8.29 元/股;
(2)草案公布前20 个交易日9.01 元/股、60 个交易日8.41 元/股或者120 个交易日8.13 元/股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6
据此,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依据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8.29 元的50%确定,即每股4.15 元。
第九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锁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授予时业绩考核条件: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前一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前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上述指标都 不低于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 分位值。公司2020 年材料及相关产业营业利 润金额不低于6800 万元。
7
解除限售时业绩考核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的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
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锁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解锁期 | (1)2022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且不低于同行业平 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2)以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8%,且不低于同行业 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3)以2020 年材料及相关产业营业利润8038 万元为基数,2022 年材料及相关产业营业利润金额不低于9726 万元。 |
| 第二个解锁期 | (1)2023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50%,且不低于同行 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2)以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8%,且不低于同行业 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3)以2020 年材料及相关产业营业利润8038 万元为基数,2023 年材料及相关产业营业利润金额不低于10700 万元。 |
| 第三个解锁期 | (1)2024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且不低于同行业平 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2)以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8%,且不低于同行业 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3)以2020 年材料及相关产业营业利润8038 万元为基数,2024 年材料及相关产业营业利润金额不低于11768 万元。 |
注:1、上表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
2、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解锁条件均以 2020 年末数据为基准,为确保数据口径一致,一贯、可比,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实施的资产重组、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员工持股、混合所有制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产生 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对应新增加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和净利 润增加额的计算。
3、材料及相关产业营业利润的计算依据为:
3.1 中钢天源控股子公司--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品院”)当年度检测 业务营业利润计算依据为:制品院当年度经审计后的检测业务毛利占制品院总毛利的比重与制品院经审计后的 营业利润乘积;
3.2 材料及相关产业营业利润计算依据为:中钢天源当年度经审计后的营业利润减当年度检测业务营业利
润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 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审议确定是否剔除或更换 样本,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说明。
如公司达不到上述规定的解锁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应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在解锁当年及以后年度均不得解锁,并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孰 低值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8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锁当期限制性股 票,具体解锁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解锁期内考核成绩若为 B-良好及以上则可以解锁当期全部份额,若为C-合格则可以解锁份额的80%,剩 余份额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若为D-基本合格则可以解锁份额的50%,剩余份额 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若为E-不合格则取消 当期解锁份额,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注销;具体如下:
| 等级 | A-优秀 | B-良好 | C-合格 | D-基本合格 | E-不合格 |
|---|---|---|---|---|---|
| 解锁比例 | 100% | 80% | 50% | 0 |
注:授予年度或限售期年度考核为D-基本合格(不含)以下,则取消激励 对象激励资格;解锁期考核为D-基本合格(不含)以下,取消当期解锁份额, 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5.对标企业的选取
为了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中绩效指标的市场可比性,根据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本计划中拟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以及公司的业务特点及所属板 块,选取“有色金属”与公司业务类型相近、资产运营模式类似的25 家A 股上 市公司作为行业对标企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 序号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序号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
| 1 | 000630 | 铜陵有色 | 14 | 300811 | 铂科新材 |
| 2 | 300224 | 正海磁材 | 15 | 600114 | 东睦股份 |
| 3 | 000795 | 英洛华 | 16 | 600219 | 南山铝业 |
| 4 | 688077 | 大地熊 | 17 | 300127 | 银河磁体 |
| 5 | 000960 | 锡业股份 | 18 | 600330 | 天通股份 |
| 6 | 000969 | 安泰科技 | 19 | 600362 | 江西铜业 |
| 7 | 000970 | 中科三环 | 20 | 600490 | 鹏欣资源 |
| 8 | 002056 | 横店东磁 | 21 | 600888 | 新疆众和 |
| 9 | 300748 | 金力永磁 | 22 | 600366 | 宁波韵升 |
| 10 | 002295 | 精艺股份 | 23 | 600961 | 株冶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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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序号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
| 11 | 002540 | 亚太科技 | 24 | 600980 | 北矿科技 |
| 12 | 002578 | 闽发铝业 | 25 | 300835 | 龙磁科技 |
| 13 | 300328 | 宜安科技 |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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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 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审议通 过后,公司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所意见。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 理方法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金(股 本溢价)。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 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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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本计划激励成本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3.解锁日之后的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 调整。
假设2022 年3 月授予,以2022 年2 月23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9.18 元/股(此 价格应在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进行调整)测算,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 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授予数量 (万股) |
费用合计 | 2022 年 | 2023 年 | 2024 年 | 2025 年 | 2026 年 | |
|---|---|---|---|---|---|---|---|
| 1328 | 6679.85 |
1803.56 | 2404.75 | 1578.11 | 751.49 |
141.94 |
上述数据是对所有激励对象拟获授股份数的公允价值模拟测算的成本最高 值,最终的实际会计成本将根据最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价格及解除限售时激励 对象的实际人数和股份数量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认。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公平市场价格、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 价值。根据《工作指引》,计算方法为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授予日公 司股票交易收盘价-激励对象授予价格。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 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 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 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二章 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一、本计划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后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在对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 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二、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且符合本计划的考核规定,公司 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符合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的解锁程序: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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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限制性股票解锁程序
(1)在解锁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锁条件,对于满足解锁 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并向其发出《限制性股票解锁通知 书》,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锁对应的 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 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 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直接或通过关联方间接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 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 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务。
4.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 定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 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 任。
5.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 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 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
6.公司承诺没有激励对象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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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有权根据本计划的规定一次性现金认购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 并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限售其股份。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5.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并不享有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或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 取利益的权利。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 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 票股利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 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7.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 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 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8.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9.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 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 还公司。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协议书》的规定 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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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 5.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
1.激励对象发生如下情况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
-
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对于已解锁部分限制性 股票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 或发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 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 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 接损害公司利益;
(3)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激励对象因辞职、被解雇等原因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孰低 值进行回购注销。已获取的股权激励收益按授予协议或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协 商解决。
3.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的股权当 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 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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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 购注销。
-
4.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就本次激励发生纠纷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
可依法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5.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本计划中回购时“股票市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
-
司股票交易均价。
第十五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属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文件(包括其将来不 时进行的修订或任何替代其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他变更由董事会决定。
(二)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 需要调整激励对象范围、授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应重新报国有资 产监督机构备案后由董事会审议,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三)在有效期内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不得向激励 对象继续授予新的股票,激励对象未获准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
-
1.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公司经营亏损导致无限期停牌、取消上市资格、破产或解散;
-
4.公司回购注销股份,不满足上市条件,公司退市;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终止实施本计划时,需要重新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激励对象未获准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
第十六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的除外。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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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 整。调整方法如下:
-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2.配股: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3.缩股:Q=Q0×n
-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
-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实施派息、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
-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
-
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
2.缩股:P=P0÷n
-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 股股票缩为n 股股票)。
-
3.配股:P=P0×(P1+P2×n)/[P1×(1+n)]
-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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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数量和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经 交易所确认后,在解锁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 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 股票。
第十七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 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执行。本计划中未明确 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三)若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执行。
(四)中钢天源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计划尚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才可实 施。
(五)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本计划管理办法。
- (六)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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