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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New Material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Sep 2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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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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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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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17343

致: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天源”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分 别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2017 年 2 月 20 日、2017 年 4 月 13 日、2017 年 6 月 22 日、2017 年 6 月 26 日、2017 年 7 月 10 日、2017 年 9 月 18 日出具了《北京市 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集团 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之评估机构复核情 况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 意见书》、《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法律意 见书》、《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君致律 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 请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法律意见书》(以上统称“本所已出具法律意见 书”)。本所现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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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依据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3、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交易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 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 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中钢天源下述保证,即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与正 本或原件一致相符。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 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钢天源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 7、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与本所已出具法律意见书中的简

  • 称具有相同意义。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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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中钢天源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和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交易相关各项议案及中钢天源和交易对方签署的交易 文件,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为:中钢天源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中钢集团郑州金属 制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制品工程”)购买其持有的中钢集团郑 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制品院”)100%股权,向中钢集团 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热能院”)购买其持有的中唯炼焦技 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唯公司”)100%股权,向中国 冶金矿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冶金矿业”)购买其持有的湖南特种金属材料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特材)100%股权。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评估基准 日 2016 年 5 月 31 日,中钢制品院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29,744.52 万元,中唯公 司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6,003.27 万元,湖南特材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8,512.78 万元。

经公司和交易对方共同确认,中钢制品院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29,744.52 万元,中唯公司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6,003.27 万元,湖南特材 100%股权的 交易价格为 8,512.78 万元。本次发行的市场参考价确定为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据此计算的发行价格为 12.35 元/股。考虑 2016 年 6 月 17 日上市公司完成了每 10 股派 0.1 元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完成了每 10 股派 0.2 元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因此,本次发行价格调整 为 12.32 元/股。

根据交易价格及发行价格,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现金金额及发 行股份数量情况如下:

交易对方名称 交易对价(万元) 发行股份数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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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制品工程 29,744.52 24,143,279
中钢热能院 6,003.27 4,872,784
冶金矿业 8,512.78 6,909,724

(二)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拟向符合条件的不超过 9 名特定投资者及中钢天源控股股东中国中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29,692.53 万元,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 除中介机构等费用后用于:

项目实施方 项目名称 使用募集资金额
(万元)
立项编号 环评编号
中钢制品院 年产10000吨高品
质金属制品产业
升级项目
8,011.40 豫郑高新工
[2013]00311
郑环审
[2015]485号
新型金属制品检
测检验技术服务
项目
7,852.90 豫郑高新制造
[2015]18870
郑开环审
[2015]112号
中唯公司 芴酮系列功能材
料生产线及冶金
检测设备生产线
建设项目
3,883.82 鞍经项备
[2016]8号,鞍
经项备[2016]9
鞍环审字
[2016]40号,鞍
环审字
[2016]42号
湖南特材 年产1000吨金属
磁粉芯项目
3,296.30 金发改备招
[2015]14号
湘新环发
[2016]7号
年产2000吨气雾
化制备铁硅粉项
2,648.83 金发改备招
[2015]13号
湘新环发
[2016]7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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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获得批准及授权如下:

(一)中钢天源的批准和授权

1、2016年8月25日,中钢天源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的议 案》、《关于<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16年9月23日,中钢天源召开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的议案》、《关于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1、2015 年 9 月 17 日,中钢制品工程的股东中钢股份作出股东决定,批准 中钢制品工程参与本次交易。

2、2015 年 9 月 17 日,中钢热能院的股东中钢股份作出股东决定,批准中 钢热能院参与本次交易。

3、2015 年 9 月 17 日,冶金矿业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议,批准冶金矿业参 与本次交易。

(三)交易认购方的批准和授权

1、2015 年 9 月 17 日,中钢制品院的股东中钢制品工程作出股东决定,同 意将中钢制品院 100%股权转让给中钢天源,作为认购中钢天源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对价。

2、2015 年 9 月 17 日,中唯公司的股东中钢热能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 中唯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中钢天源,作为认购中钢天源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价。

3、2015 年 9 月 17 日,湖南特材的股东冶金矿业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湖 南特材 100%股权转让给中钢天源,作为认购中钢天源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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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部监管部门批准

1、2015 年 11 月 24 日,国防科工局出具科工计[2015]1126 号《国防科工局 关于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 见》,原则同意中钢制品院重组上市。

2、2015 年 12 月 30 日,中钢制品院涉密信息豁免披露方案经国防科工局科 工财审[2015]1271 号文件批准。

3、2016 年 8 月 23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钢天源本次交 易涉及资产的评估结果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编号为 20160086 至 20160088 号的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同意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6】第 1177 号、【2016】第 1178 号和【2016】第 1179 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

4、2016 年 9 月 12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中钢集 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暨配套融资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 〔2016〕1032 号),原则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总体方案。

5、2017 年 5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742 号),核准本次交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了目前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交易已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1、根据中钢制品院提供的文件,中钢制品院已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在郑州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 续,中钢天源持有中钢制品院 100%股权,中钢制品院变更为中钢天源的全资子 公司,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2、根据中唯公司提供的文件,中唯公司已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在鞍山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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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中 钢天源持有中唯公司 100%股权,中唯公司变更为中钢天源的全资子公司,标的 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3、根据湖南特材提供的文件,湖南特材已于 2017 年 6 月 7 日在长沙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中钢 天源持有湖南特材 100%股权,湖南特材变更为中钢天源的全资子公司,标的资 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验资情况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天运[2017]验字第 9004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27 日,中钢天源已收到中钢制品工程等 3 名 交易对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35,925,787.00 元。各股东以其持有的 中钢制品院 100%股权、中唯公司 100%股权、湖南特材 100%股权缴纳出资,相 应股权已经变更至中钢天源名下,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成。中钢 天源相应增加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35,925,787.00 元,新增资本占新增注册资 本 100%。

(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 《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中钢天源向中钢制品工程、中钢热能院和冶金矿 业等 3 名交易对方发行的合计 35,925,787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登记到账 后将正式列入中钢天源的股东名册,中钢天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的股份总 数为 235,307,457 股。中钢天源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本次交易涉及的验资和股份发行登记手 续。

(四)本次配套融资的股份发行情况

中钢天源和中银国际以邮件和快递方式向 120 名投资者发送了《中钢集团安 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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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认购邀请书》中关于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 的方式的约定,中钢天源和中银国际对有效《申购报价单》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 计统计,遵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了本次发行价格为 13.33 元/股,发行数量为 21,215,363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82,800,788.79 元。发 行对象及其获配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1 方海云 2,250,562 29,999,991.46
2 高勇 1,575,393 20,999,988.69
3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7,126,781 94,999,990.73
4 霍尔果斯航信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
2,760,752 36,800,824.16
5 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 7,501,875 99,999,993.75
合计 21,215,363 282,800,788.79

截至 2017 年 9 月 14 日,中钢天源已与各发行对象分别签订了《中钢集团安 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2017 年 9 月 15 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中钢集团安徽 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中天运 (2017)验字第 90078 号《验资报告》,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 况。根据验资报告,截至 2017 年 9 月 15 日,中钢天源实际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282,800,788.79 元,扣除发行费用 25,868,300.00 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256,932,488.79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21,215,363.00 元,增加资本 公积 235,717,125.79 元。

2017年9月20日,中钢天源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经确认,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 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钢天源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本次交易涉及的标 的资产过户、股份发行登记手续、对价支付等事宜,尚需办理本次配套融资增发 股份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章程修订等登记或备案手续。中钢天源本次交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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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符合《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四、本次交易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根据中钢天源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钢天源 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 实施过程中未出现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根据中钢天源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 9 月 5 日,中钢天源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选举吴晓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2017 年 9 月 13 日,中钢天源召开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文军、毛 海波、张野、王云琪、张功多、虞夏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杨阳、 唐荻、汪家常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姜宝才、成秉任作为公司第 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2017 年 9 月 13 日,中钢天源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 次(临时)会议,聘任毛海波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张野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 任芮沅林、余进、许定胜、章超、吴刚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章超先生为公司董 事会秘书,聘任芮沅林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六、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资金占用及关联方担保情况

经核查,2016 年 3 月 30 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中钢热能院、 中钢股份和中唯公司签订《展期合同》(编号:Z1603LC15610823),对《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编号:营贷 15003)项下 7997.4 万元的债务进行展期,展期后到 期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原担保合同提供保证(含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担保 人继续为债务人的展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展期 后到期日起两年,即 2017 年 3 月 3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0 日止。2017 年 3 月 28 日中唯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签署《保证合同》,对主合同《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债务重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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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进行担保。中钢天源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中唯公司向中钢热能院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除上述担保外,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 不存在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其他为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中钢天源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中钢天源与本次配套资金认购方方海云、高勇、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霍尔果斯航信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合同》 均已生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上述协议,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出具了股份锁定期承诺等承诺,承诺内容已在《中钢 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中披露,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承诺方未出现违反 承诺的情形。

八、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一)中钢天源尚需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因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变 更、章程修改等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二)中钢天源尚需就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涉及多项协议和承诺,因此交易各方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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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承诺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钢天源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 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标的资产已过户至中钢天源名下;中钢天源已按规定办 理了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手续和股份发行登记手续。2017 年 3 月 28 日中唯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主合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有限公司债务重 组协议》进行担保。中钢天源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中唯公司向中钢热能院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除上述担保外,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 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未发生其他上市公司为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中钢天源本次交易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重 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本所及经办律师于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乙 12 号天 辰大厦九层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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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君致法字 2017343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王玉平: 石 岩:

2017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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