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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New Material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Oct 2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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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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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此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规范合法,我们于会前收到了相关议案的文本, 资料详实,有助于董事会理性的、科学的做出决策。通过对公司提供的议案等资料的审核,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侵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 审议。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都有为: 钱国安: 席彦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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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天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顺应了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董事会审议时涉及关联董事洪石笙先生、吴红斌先生、张鲁毅先生、 赵发忠先生、张野先生、虞夏先生回避表决,其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钢天源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中钢天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该预案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预案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董事会审议时涉及关联董事洪石笙先生、 吴红斌先生、张鲁毅先生、赵发忠先生、张野先生、虞夏先生回避表决,其决策和审议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都有为: 钱国安: 席彦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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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