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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New Materials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1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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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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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君致法字 2017168

中国·北京·朝阳门北大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 9100020

Add: 9 F, TianChen Tower, No.B12 ChaoyangmenNorth Street, Chao Yang District, Beijing,100020 电话(Tel):+8610-65518581/65518582(总机)传真(Fax):+8610-65518687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17168

致: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小英律师、石岩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承诺,向本所提交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以下简称"《身份认证指引》")以及《中钢集团 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钢集团安徽天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 案内容及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据此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7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作出。

2、2017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投 票规则等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议题;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股 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人等其他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霍 里山大道南段 9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通过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5 日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3人,代表股份68,232,152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4.2219%,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均为截至 2016 年 5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与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0.005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了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 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 中登记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2、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8,221,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1,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8,221,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 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0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8,221,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 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0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68,221,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1,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8,221,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 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0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

(6)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8,221,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 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0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

(7)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68,221,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 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0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银行贷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8,221,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 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10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0000%。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 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会议审议额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 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经经办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