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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New Material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Apr 1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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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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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承诺,向本所提交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所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现场核验,并据此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 2011 年 3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1 年 3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中 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召开会议公告或公告)。2011 年 4 月 6 日,董事会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 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刊登了《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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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通知》。上述公告中载明了关于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 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要求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马鞍山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 5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3245 万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38.63%,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均为截止 2011 年 4 月 8 日下午收市后(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 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公告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以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的股份全票赞成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内容和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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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 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负责人(签字) _____ 刘小英 ____
经办律师(签字)
刘小英 _______________ 汪少炎 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2011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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