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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New Material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8
Apr 2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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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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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08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承诺,向本所提交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所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现场核验,并据此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 2008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08 年 4 月 2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中 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召开会议公告或公告)。公告中载明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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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题、出席会议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要求于 2008 年 4 月 22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马鞍山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 5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 5 人,代表股份 4020.9 万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7.87%,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均为截止 2008 年 4 月 15 日下午收市后(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公告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以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的股份全票赞成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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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本次股 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负责人(签字) ____
经办律师(签字)
刘小英 ___ 汪少炎 ____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2008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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