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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07
Sep 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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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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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 000928 证券简称: ST 吉炭 编号: 2007 035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拟上市数量为 6,259,427 股;
-
2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实际上市数量为 6,259,427 股;
-
3 、本次有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07 年 9 月 6 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吉炭”、 “吉林炭素”)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获得 流通权,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做出对价安排,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获得 0.7 股股份和三份认沽权利,每持有 1 份认沽权利的流通股股东有权以每股 4 元的行权价格向中国中钢集 团公司出售 1 股股份,该认沽权利不单独上市交易。非流通股股东向 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 8,403,430 股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首 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 2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中钢吉炭于 2006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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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 3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 2006 年 6 月 5 日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 1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07 年 9 月 6 日
2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拟上市数量为 6,259,427 股,占限 售股份总数的 4.157% ,占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 4.731% ,占公司 总股数的 2.213% 。
- 3 、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序 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有限售 条件流通股 数量(股) |
持有有限售 条件流通股 份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数 量(股) |
剩余有限售 条件的流通 股股份数量 (股) |
|---|---|---|---|---|---|
| 1 |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 |
1,422,597 | 0.503 | 1,422,597 | 0 |
| 2 | 天津钢管公司 | 948,398 | 0.335 | 948,398 | 0 |
| 3 | 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 |
948,398 | 0.335 | 948,398 | 0 |
| 4 | 无锡锡兴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 |
948,398 | 0.335 | 948,398 | 0 |
| 5 | 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 钢股份有限公司 |
948,398 | 0.335 | 948,398 | 0 |
| 6 | 杭州钢铁集团公司 | 569,039 | 0.201 | 569,039 | 0 |
| 7 | 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
474,199 | 0.168 | 474,199 | 0 |
| 合计 | 6,259,427 | 2.213 | 6,259,427 |
0 |
注:中钢集团共计为攀钢成都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上海南戴湖企 业发展有限公司、烟台钢铁企业集团公司等三位股东垫付股份,其中, 上海南戴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烟台钢铁企业集团公司于 2007 年 4 月 24 日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垫付股份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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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攀钢成都无缝钢管有限公司至今未偿还中钢集团代为垫付的股 份。此次暂不解除限售,该股份不能流通。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各 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 1 、公司非流通股东的承诺: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或者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 1 )其受让的吉林炭素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 施之日起,在 24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 2 )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中钢 集团将协助吉林炭素取得足额资金,从而吉林炭素有足够的资金来完 成债务重组。
( 3 )中钢集团承诺为截至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出具日尚未明确 表示意见的 3 家原非流通股股东垫付对价安排。该 3 家股东共持有公 司股份 333 万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总数的 1.18% 。
( 4 )在吉林炭素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前, 对于中钢集团履行在认沽权利下的义务,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金融机构提供的足额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履约保函。
- 2 、承诺履行情况
经董事会核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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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四、股本变动结构表
| 股份类 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数 量 |
本次变动后 | ||
|---|---|---|---|---|---|
| 数量 | 占总股本 比例(%) |
数量 | 占总股 本比例 (%) |
||
| 一、有 限售条 件股份 |
150,665,881 | 53.258 | -6,259,427 | 144,406,454 | 51.045 |
| 1、国家 持有股 份 |
0 | 0 | 0 | 0 | 0.000 |
| 2、国有 法人股 |
142,327,163 | 50.310 | 0 | 142,327,163 | 50.310 |
| 3、社会 法人股 |
8,259,427 | 2.920 | -6,259,427 | 2,000,000 | 0.707 |
| 4、高官 人员持 有股份 |
79,291 | 0.028 | 0 | 79,291 | 0.028 |
| 5、其他 | 0 | 0.000 | 0 | 0 | 0.000 |
| 二、无 限售条 件 |
132,233,119 | 46.742 | 6,259,427 | 138,492,546 | 48.955 |
| 1、人民 币普通 股 |
132,233,119 | 46.742 | 6,259,427 | 138,492,546 | 48.955 |
| 三、股 份总数 |
282,899,000 | 100.000 | 0 | 282,899,000 | 100.000 |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该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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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出具了核查意见书,核查结论意 见如下:
“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 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
六、其他事项:
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中钢吉炭的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中钢吉炭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
七、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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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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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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