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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8
Mar 2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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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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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国际”或“公司”)非公 开发行A 股股票于2016 年12 月上市。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 证券”、“保荐机构”)为中钢国际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督导期限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 个完整会计 年度,暨持续督导期至2017 年12 月31 日止,现在中钢国际非公开发行持续督 导期限已届满,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 发行人名称 |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A 股代码000928 |
| 注册资本 | 1,256,662,942 元 |
| 注册地址 |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江湾路2 号10 楼1002,1003 |
| 主要办公地址 |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江湾路2 号世贸万锦10 层 |
| 法定代表人 | 陆鹏程 |
| 控股股东 | 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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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联系人 | 刘质岩 |
| 联系电话 | (010)62688196 |
| 传真号码 | (010)62686203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6 年12 月12 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8层 |
| 法定代表人 | 杨炯洋 |
| 保荐代表人 | 马继光、于晨光 |
| 联系人 | 马继光、于晨光 |
| 联系电话 | 010-51662928 |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发行保荐阶段
就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监高人员、组织结 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等方面内 容进行充分审慎尽职调查、编制申请文件、出具相关文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反馈回复、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 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等。
2、持续督导阶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华西证券从发行人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2016 年12 月12 日)起,对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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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至2017 年12 月31 日,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为马加暾、李正(2017 年6 月19 日开始变更为马继光与于晨光)。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 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 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 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建设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并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使用发表意见;
(5)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进行证券市场法律法 规培训;
(6)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和加强公司治理监督,不定 期列席发行人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7)按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定期现场检查,持续督导期内,向交易所提交了 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 事项 | 说明 |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说明 | 2017年6月19日,保荐代表人由马加暾、李正变更为马继光和于晨光。 |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公司于2017年3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指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霍邱铁矿深加工项目2014年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情况,要求公司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并于2017年4月3日前向吉林证监局提交整改方案针对监管机构关注的问题,公司进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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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查和梳理,对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
|---|---|
| 分析问题原因,逐项明确落实整改责任,确 | |
| 定相关责任部门,提出了整改措施,制定了 | |
| 整改方案。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七 | |
| 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 | |
| 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 | |
| 施决定整改报告》的议案,并报给吉林监管 | |
| 局。 | |
| 3、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 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 表人对有关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期内没有发现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存 在违规违法的情况,也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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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 资金,执行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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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马继光 ____ ___ 于晨光 ____ ___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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