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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Sep 1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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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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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ST 吉炭 公告编号: 2014─35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的相 关要求,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以下 简称"中钢集团")、发行对象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股份")、中 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钢资产")以及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吉炭")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
前述重组相关方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作出的承诺事项及目前履行情 况如下: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履行期限 | 履行情况 |
|---|---|---|---|
| 中 钢 股份 |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中钢股份承诺本次以资产认购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个月内不转让。36 | 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个36月 | 未发生违反该承诺情形 |
| 中 钢 资产 |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中钢资产承诺本次以资产认购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个月内不转让。36 | 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个36月 | 未发生违反该承诺情形 |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履行期限 | 履行情况 |
|---|---|---|---|
| 中钢股份 | 关于拟出售资产权属及有关事项的承诺。中钢股份承诺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 该等标的资产不存在法律纠纷, 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中钢股份承诺将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 在标的资产权属变更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由中钢股份承担。 | 至 2014.8.29 | 己履行完毕 |
| 中钢资产 | 关于拟出售资产权属及有关事项的承诺。中钢资产承诺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 该等标的资产不存在法律纠纷, 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中钢资产承诺将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 在标的资产权属变更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由中钢资产承担。 | 至 2014.8.29 | 已 履 行完毕 |
| 中钢集团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中钢集团承诺如下: 1、中钢集团承诺在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将根据国家的规定进行适当安排,确保中钢集团及其附属企业(指中钢集团下属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但不含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未来不会从事与上市公司(含上市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在内)相同或类似的生产、经营业务, 以避免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 2、中钢集团保证其不从事并将促使其附属企业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活动; 3、如中钢集团或其附属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商业机会, 而该等新业务可能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 中钢集团或其附属企业将优先将上述商业机会赋予上市公司; 4、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马矿院工程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潜在同业竞争,中钢集团承诺: (i)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割日起一年内, 促使马矿院公司通过出售股权等方式,不再持有马矿院工程公司的控股权;(ii)促使马矿院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企业不从事矿山工程总承包等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5、如中钢集团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 中钢集团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长期有效 | 未发生违反该承诺情形 |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履行期限 | 履行情况 |
|---|---|---|---|
| 中钢股份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中钢股份承诺如下: 1、中钢股份承诺在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将根据国家的规定进行适当安排, 确保中钢股份及其附属企业(指中钢股份下属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但不含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未来不会从事与上市公司(含上市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在内)相同或类似的生产、经营业务, 以避免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 2、中钢股份保证其不从事并将促使其附属企业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活动; 3、如中钢股份或其附属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商业机会,而该等新业务可能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 中钢股份或其附属企业将优先将上述商业机会赋予上市公司; 4、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马矿院工程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潜在同业竞争,中钢股份承诺: (i)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割日起一年内,促使马矿院公司通过出售股权等方式, 不再持有马矿院工程公司的控股权;(ii)促使马矿院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企业不从事矿山工程总承包等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5、如中钢股份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 中钢股份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长期有效 | 未发生违反该承诺情形 |
| 中钢集团 |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中钢集团承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在不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其将尽量减少并促使其附属企业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 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并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交易公允的原则定价及开展: 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3、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 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 长期有效 | 未发生违反该承诺情形 |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履行期限 | 履行情况 |
|---|---|---|---|
| 中钢股份 |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中钢股份承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在不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其将尽量减少并促使其附属企业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 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并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交易公允的原则定价及开展: 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3、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 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 长期有效 | 未发生违反该承诺情形 |
| 中钢集团 | 关于保持中钢吉炭独立性的承诺。中钢集团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将保证与上市公司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 长期有效 | 未发生违反该承诺情形 |
| 中钢股份 | 关于保持中钢吉炭独立性的承诺。中钢股份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将保证与上市公司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 长期有效 | 未发生违反该承诺情形 |
| 中钢股份 | 关于接收置出资产的承诺。中钢股份承诺: 中钢股份已通过尽职调查工作, 充分知悉了置出资产存在的瑕疵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房屋未办理房产证、部分土地房屋存在抵押等), 对该等资产的现状予以完全认可和接受, 并同意按照置出资产在交割日的状况完全地接收置出资产, 不会因置出资产存在瑕疵而要求上市公司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至置出资产完成全部交割之日 | 己履行完毕 |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履行期限 | 履行情况 |
|---|---|---|---|
| 中钢股份 | 关于注入资产诉讼的承诺。中钢股份就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设备")及其子公司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日之前的事宜发生的诉讼承诺如下:(1)就中钢设备及其子公司因目标诉讼承担的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间接损失),中钢股份将给予足额补偿; (2) 就前述补偿, (i) 如果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中钢设备和/或其子公司应支付款项, 则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付款期限内, 或(ii) 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规定中钢设备和/或其子公司应支付款项, 则在实际发生损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中钢股份将支付全部款项;(3) 如果中钢股份未能在上述第(2) 项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款项, 则就未支付款项, 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率加算违约金, 直至中钢股份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及违约金; (4) 如果中钢设备(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为中钢吉炭,以下称"红利支付方")向中钢股份支付任何现金红利时,存在中钢股份根据该承诺函应当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补偿款项和/或违约金, 不论规定的支付期限是否已经届满, 红利支付方可以自行决定以该等应支付的现金红利抵扣中钢股份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补偿款项和/或违约金,但红利支付方应当在作出该等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中钢股份。 | 长期有效 | 未发生违反该承诺情形 |
| 中钢股份 | 关于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声明与承诺。中钢股份承诺其本身且促使中钢股份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不与上市公司发生任何形式的资金拆借, 不通过任何形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 | 长期有效 | 未发生违反该承诺情形 |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履行期限 | 履行情况 |
|---|---|---|---|
| 中钢股份 | 关于商标许可的承诺。中钢股份承诺:(1)除非在《商标许可协议》有效期届满前, 双方协商一致对《商标许可协议》条款进行变更或终止《商标许可协议》,《商标许可协议》有效期自动续展3年,在续展期限内,中钢设备可以使用或授权中钢设备控股子公司使用许可商标。如果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商标许可备案), 双方需要重新签署《商标许可协议》(除许可期限外,《商标许可协议》其他条款不变), 中钢股份将和中钢设备及时重新签署《商标许可协议》;(2)在《商标许可协议》有效期内,如任何许可商标的注册期届满, 中钢股份将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 在届满前及时办理注册续展手续。在《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有效期内, 中钢设备有权按照协议的约定使用该等商标。 | 《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有效期内 | 未发生违反该承诺情形 |
| 中钢吉炭 | 关于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金融债权的承诺。中钢吉炭承诺对于未能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金融债权, 若该等金融债权在交割日前到期, 则中钢吉炭将及时全部偿还; 若该等金融债权在交割日后到期, 则中钢吉炭将于交割日前提前全部偿还。 | 资产交割前 | 己履行完毕 |
| 中钢集团 | 关于未取得转移同意函的金融债权的承诺。中钢集团承诺, 对于未能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金融债权, 若该等金融债权在交割日前到期, 则中钢集团将促使中钢吉炭及时全部偿还; 若该等金融债权在交割日后到期,则中钢集团将促使中钢吉炭在交割日前提前全部偿还。若中钢吉炭不按时偿还上述金融债权, 则中钢集团将及时代中钢吉炭全部偿还。 | 资产交割前 | 己履行完毕 |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履行期限 | 履行情况 |
|---|---|---|---|
| 中钢股份 | 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中钢股份承诺中钢设备所产生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014年不低于人民币 43,706.20 万元, 2015 年不低于人民币47,871.82 万元, 2016 年不低于人民币 51,651.45 万元。如果中钢设备在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年度的实际净盈利数额未达到上述承诺的净利润数额, 则中钢股份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中钢吉炭进行股份补偿。补偿期限届满时, 中钢吉炭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入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经减值测试,若注入资产期末减值额÷注入资产的交易价格 > 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 则中钢股份将另行补偿股份。 | 中钢吉炭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年度 承诺情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 | 未发生违反该形 |
| 中钢资产 | 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中钢资产承诺中钢设备所产生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014年不低于人民币 43,706.20 万元, 2015 年不低于人民币47,871.82 万元, 2016 年不低于人民币 51,651.45 万元。如果中钢设备在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年度的实际净盈利数额未达到上述承诺的净利润数额, 则中钢资产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中钢吉炭进行股份补偿。补偿期限届满时, 中钢吉炭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入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经减值测试, 若注入资产期末减值额÷注入资产的交易价格 > 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 则中钢资产将另行补偿股份。 | 中钢吉炭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年度 承诺情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 | 未发生违反该形 |
| 中钢股份 | 关于人员安置的承诺。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办理中钢吉炭现有员工的劳动和社保关系转移工作, 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员工由吉林炭素有限公司接收, 并将于交割日随吉林炭素有限公司一并由中钢股份接收。本次职工安置所涉及的相关费用支出全部由中钢股份承担。 | 2015年1月4日前 | 未发生违反该承诺情形 |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履行期限 | 履行情况 |
|---|---|---|---|
| 中 钢 股份 | 关于置出资产所涉及税费的承诺。置出资产所涉及的税款,在资产交割日前所发生的款项归属于期间损益,由中钢吉炭承担,在资产交割日以后发生的款项由中钢股份承担。交割日后,中钢吉炭对置出资产所涉及的各项应缴税款履行纳税义务,中钢股份给予中钢吉炭等额补偿。 | 长期有效 | 未发生违反该承诺情形 |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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