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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Apr 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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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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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
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〇一四年四月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14年4月8日在北京市签署:
- 甲方: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 乙方: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
- 丙方: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补充协议中,以上各方以下合称为"各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
- 1、 甲方拟以其全部资产负债与乙方持有的中钢设备99%的股权的等值部分进 行置换;甲方以向乙方发行股份为对价,购买乙方拥有的上述置换差额, 同时甲方以向丙方发行股份为对价,购买丙方所持中钢设备1%的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 2、 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取收益现值法对中钢设备截至2012年12月 31日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天和资产[2013]评字第 90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注入资产评估报告》")。各方 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入资产(中钢设备100%的股权)的转让价格拟以经国务 院国资委备案的《注入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确定。
- 3、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盈利预测补偿 的相关规定,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 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在重组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 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 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 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 4、 2013年8月13日,甲方与乙方、丙方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就注入 资产的盈利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
- 5、 因本次重组交易审核进度的变化,原《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相关条款需 要调整并补充约定。
为此,经平等协商,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就注入资产的盈利补偿相关事宜达

成补充协议如下,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利润补偿期间
各方同意,如本次交易在 2014 年实施完毕,则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 个会计年度(含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度)系指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即 本补充协议所指的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如本次交易实施 完毕的时间延后,则利润补偿期间按年度顺延。
第二条 盈利承诺
各方确认,根据《注入资产评估报告书》,注入资产所对应的于 2014 年至 2016 年拟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为:
| 预测净利润数(万元) | |||||
|---|---|---|---|---|---|
| 年2014 | 年2015 | 年2016 | |||
| 43,706.20 | 47,871.82 | 51,651.45 |
基于上述,乙方和丙方对注入资产所产生的净利润作出如下承诺:2014 年 不低于人民币 43,706.20 万元,2015 年不低于人民币 47,871.82 万元,2016 年不 低于人民币 51,651.45 万元(2014、2015 和 2016 年以下合称"承诺年限")。
第三条 其他
1、除本补充协议第一条及第二条约定内容对《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做出的 调整外,《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其他内容均不作调整并继续有效。《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生效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补充协议的相应内容为准。
2、本补充协议为《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3、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适用《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的相关约定。
4、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本补充协议中的用语及其定义、解释与《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的相同用语及其定义、解释一致。
5、本协议一式十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及信息 披露等法律手续,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注入资产所对应的于 2014 年至 2016 年拟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数的计算方式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年度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 中钢设备净利润 | 35,594.13 | 38,990.84 | 42,264.31 |
| 中钢设计院净利润 | 3,878.63 | 4,209.59 | 4,504.51 |
| 国冶锐诚净利润*63.34% | 161.72 | 176.53 | 196.87 |
| (佰能电气净利润+柳州佰能净利润)*27.78% | 2,817.02 | 3,206.68 | 3,362.29 |
| 中鼎泰克净利润*24% | 1,254.70 | 1,288.18 | 1,323.47 |
| 合计 | 43,706.20 | 47,871.82 | 51,651.45 |
注 1:
-
中钢设备:指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
中钢设计院:指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钢设备持有 100%的股权;
-
国冶锐诚:指北京国冶锐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钢设备持有 63.34%的股权;
-
佰能电气:指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中钢设备持有 27.78%的股权;
-
柳州佰能:柳州市佰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佰能电气持有 100%的股权;
-
中鼎泰克:指北京中鼎泰克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中钢设备持有 24%的股权。
注 2:
根据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天和资产[2013]评字第 90002 号《资产评估报 告》,上述六家企业 2014 年至 2016 年拟实现的净利润数如下: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年度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 中钢设备净利润 | 35,594.13 | 38,990.84 | 42,264.31 |
| 中钢设计院净利润 | 3,878.63 | 4,209.59 | 4,504.51 |
| 国冶锐诚净利润 | 255.32 | 278.71 | 310.82 |
| 佰能电气净利润 | 5,823.20 | 6,377.70 | 6,950.35 |
| 柳州佰能净利润 | 4,317.25 | 5,165.43 | 5,152.91 |
| 中鼎泰克净利润 | 5,227.93 | 5,367.41 | 5,514.45 |

(本页无正文,为《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杨光

(本页无正文,为《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乙方: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贾宝军

(本页无正文,为《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丙方: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何海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