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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1
Jun 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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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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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 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公司综合管理处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 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各子公司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 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 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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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 息披露指引、准则及通知等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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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发生责任追 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 董事会视情节酌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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