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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09
Sep 1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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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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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二OO 九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吉林吉人卓 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于淑贤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9 年9 月9 日上午9 时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验 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9 年8 月21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中钢集团吉林 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同时又于2009 年8 月28 日公告了《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 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此 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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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3 人,所代 表的股份为 143,614,7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77%。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于淑贤
二○○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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