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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06

Dec 18,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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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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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二OO 六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于淑贤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6 年12 月18 日上午9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验证。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6 年12 月1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上刊登了《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此公告载明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 会议的登记办法,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所 代表的股份为142,264,2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29%。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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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于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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