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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05
Dec 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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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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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吉林炭素
000928 股票代码: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吉林市和平街九号
通讯地址:吉林市和平街九号
0432-2749800 联系电话:
股权变动性质:国有法人股协议转让
2005 12 6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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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15 “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 号”)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吉林省国资委的授权和批 准。
15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准则第 号》的规定,本 持股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人、一致 行动人所持有、控制吉林炭素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 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方式持有、控制吉林炭素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转让尚需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
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收购涉及吉林炭素控股权的 直接转让,除须经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中国证监 会豁免受让方要约收购义务及审核无异议后方可进行外,本次股权转 让不涉及其他法律义务。
六、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 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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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 .5 二、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层情况⋯⋯⋯⋯⋯⋯⋯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任何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 .7 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 . .7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 .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吉林炭素股份情况⋯⋯⋯⋯⋯ ⋯ . .7 二、本次持股变动情况⋯⋯⋯⋯⋯⋯⋯ ⋯⋯⋯⋯⋯⋯⋯⋯ . .7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 ⋯⋯⋯⋯⋯⋯⋯ .8 (一)《股份转让协议》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主要内容⋯⋯ .. .8 (二)《股份转让协议》关于产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 . . .8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 ⋯⋯ ⋯⋯ .9 (四)《股份转让协议》涉及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 . .9 (五)本次股权转让的审批⋯⋯⋯⋯⋯⋯⋯⋯⋯ ⋯⋯⋯⋯ 9 第三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吉林炭素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10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五节 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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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作如下释义: 吉林炭素或公司:指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吉炭集团或转让方:指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
省国资委:指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冶金国有控股公司:指吉林省冶金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中钢集团或受让方:指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本项目:指中钢集团重组吉炭集团的项目
本次持股变动:指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协议转让持有的吉林炭素 15,018 万股国有法人股的行为(占吉林炭 53.09% 素总股本的 )。
国务院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持股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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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1 、名称: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 、办公地点:吉林市和平街九号
-
3 70220169-1 、法人代码证号码:
-
4 、负责人:李勇智
-
5 、单位性质:国有独资
-
6 、经营范围:炭素及石墨制品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加
-
工、技术服务;机械加工、维修;工业炉窑设计、施工、维修;汽车 维修。
-
7 220202702201691 、税务登记证号码:
-
8 、股东名称:吉林省冶金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9 、通讯地址:吉林市和平街九号
-
10 0432-2749800 、联系电话:
二、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吉林省冶金国 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超
2000 1 26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20 注册资本: 亿元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国有独资)
- 5 -
经营范围:营运国家投入的国有资产,铜镍矿产品的生产经营、
冶金建筑;冶金机电制造、冶金产品购销;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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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吉林省冶金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
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3.09%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 End of picture text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层情况
| 姓名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 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 居留权 |
单位任职 情况 |
兼职情况 |
|---|---|---|---|---|---|
| 李勇智 | 中国 | 吉林省吉林市 | 否 | 总经理 | 吉林炭素 董事长 |
| 刘立成 | 中国 | 吉林省吉林市 | 否 | 党委书记 | 吉林炭素 副董事长 |
| 李海涛 | 中国 | 吉林省吉林市 | 否 | 副总经理 | 无 |
| 岳景樟 | 中国 | 吉林省吉林市 | 否 | 副总经理 | 吉林炭素 董事 |
- 6 -
| 芦 琳 | 中国 | 吉林省吉林市 | 否 | 副总经理 | 无 |
|---|---|---|---|---|---|
| 孙万光 | 中国 | 吉林省吉林市 | 否 | 副总经理 | 无 |
| 刘明非 | 中国 | 吉林省吉林市 | 否 | 副总经理 | 无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没有持有、控制任何其他上市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吉林炭素股份情况
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即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吉林炭 素 15,018 万股国有法人股,占吉林炭素总股本的 53.09%。 二、本次持股变动情况
1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本次所转让股权的范围为吉 炭集团所持有的吉林炭素 15,018 万股国有法人股股份。
本次转让前,吉炭集团直接持有吉林炭素 15,018 万股国有法人 53.09% 股,占吉林炭素总股本的 ,受让人中钢集团不持有和控制吉 林炭素的股份;本次转让完成后,受让人中钢集团将持有吉林炭素 15,018 万股国有法人股,占吉林炭素总股本的 53.09%股权,成为吉 林炭素的第一大股东。
-
2 、本次持股变动性质:减少
-
3、本次持股变动股份数量:150,180,000 股
-
4 53.09% 、本次持股变动比例:
-
7 -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
(一)《股份转让协议》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主要内容
2005 12 1 吉炭集团与中钢集团于 年 月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 议》,根据协议条款,并取决于协议规定的条件,转让方应在交割日 将目标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应从转让方处购买并接受目标股 份。
(二)《股份转让协议》关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双方一致同意,以审计基准日吉林炭素经审计公开披露的每股净 资产为基础,并充分考虑到转让方其他善后事宜的安置需要,协商确 2.735 定本协议项下目标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
根据前款规定,本次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国有法人股股份总额 为 15,018.00 万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41,074.23 万元。
双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款由受让方在目标股份交割完成后五个工 作日内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即由受让方直接拨付至吉林炭素指定 的银行账户,以清偿转让方对吉林炭素的债务。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
-
1、目标股份依法解除因司法冻结的 11,218 万股国有法人股和为
-
吉林炭素借款担保而质押的 5,000 万股国有法人股;
-
2 、双方签署(签字并加盖公章)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
-
3 、转让方的总经理办公会及主管机关的批准;
-
4 、应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要约收购豁免;
-
5 、吉炭集团与吉林炭素签署的《偿债协议》获得公司董事会的
-
8 -
同意及证监会的批准并已履行清偿承诺。
- 6 、获得其它所需的批准。
(四)《股份转让协议》涉及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
1 、在签署本协议之日,吉炭集团与吉林炭素签署《债务偿还协 议》,约定由吉炭集团全部以现金方式偿还其对吉林炭素的债务,其 资金来源包括转让吉林炭素股权所得、吉林新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股 权转让所得和省国资委承诺投入的 8,000 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债务, 不足部分另行解决。
2 、吉炭集团与中钢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吉林省国资 委与中钢集团签署的《吉林省国资委、中钢集团重组吉林炭素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协议书》的附件。根据《吉林省国资委、中钢集团重组吉 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的约定,中钢集团通过受让吉炭集 团所持有的吉林炭素 15,018 万股国有法人股股份的方式重组吉炭集 团。
(五)本次股权转让的审批
本次股权转让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及中国证监会关于 豁免受让方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准。
第三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吉林炭素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本报告 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吉林炭素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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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1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中钢集团进行了详尽的调查,中钢集 团主要从事冶金矿产资源的开发、开采及加工利用;冶金原料及相关 产品的贸易及物流;冶金技术的研发、应用及服务等。
2004 135 2004 截至 年底,中钢集团总资产 亿元, 年实现营业收 204 5.12 入 亿元,净利润 亿元。该公司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 企业,拥有覆盖全球的营销网络和物流服务系统,是中国主要钢铁生 产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商和产品代理商,与国内外多家企业建立了长期 战略合作关系。中钢集团拥有六家科研院所,有较强的科技研发实力。 中钢集团铁矿石进口、萤石出口等四项业务指标名列全国第一。
2、吉炭集团所持有吉林炭素的 15,018 万股国有法人股有 5,000 万股已被银行质押,112,180,000 股被司法冻结。
3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违规要求吉林炭素作贷款担保事项; 关于控股股东对吉林炭素资金占用的解决,已在《债务偿还协议》中 作出表述,没有应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4 2005 8 31 、截至 年 月 日,吉炭集团占用吉林炭素总计 563,479,584.71 元的资金。为解决该资金占用,经与吉林省国资委 协商,吉炭集团和吉林炭素已签订了《偿债协议》以现金方式进行偿 2005 12 5 还。具体内容见公司于 年 月 日在《证券时报》上披露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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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偿债的公告。
- 5 、关于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过渡期安排
1 ( )转让方承诺,确保受让方在过渡期内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 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该等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定规章制度、 重大经营决策、对外签订重要协议、重大财务和人事管理等。 上述事项应经中钢集团书面同意。
2 ( )在过渡期内,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得利用公司资产为任何企 业、机构或个人提供任何抵押、质押、保证和在公司资产上设置任何 第三方权利,但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除外。
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及其关联方代付工资或提供 任何其他形式的资金资助。
3 ( )吉林炭素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下述重大经营决策前,必须事先征得受让方同 意,受让方有异议的,不得作出和执行决策。
4 ( )在过渡期内,如受让方向转让方提出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安排的任何建议,转让方应在收到该建 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促使公司召开董事会及相应的股东大会,审 议并通过受让方提出的该等建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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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省国资委与中钢集团签署的《吉林省国资委、中钢集团
重组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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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吉炭集团与中钢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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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领导和经办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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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买卖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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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素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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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报告书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本页无正文,为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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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签字:李勇智
签署日期: 2005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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