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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Sep 2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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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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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4 年9 月22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已 有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证券 和市场经济的原理与规则,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三、务实、高效和低成本的原则;
四、信息披露规范、严谨、及时的原则;
五、遵守商业机密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使投资者对公司能充分 了解、认同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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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接受投资者的监督,提高公司的透明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三、共同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提高竞争 能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理念;
五、以实现公司效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和部门;
五、其他相关人员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沟通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有关商业机密的基础上进行。其内容包 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方向和竞争战略;
二、公司运营信息,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研发,重大投(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出售、置换等),重大对外合作,关联交易,重大诉 讼,贷款担保,资产质押、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股东 大会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按规定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公司文化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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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运营的外部环境变化及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股 东大会、公司网站、媒体采访和报道、现场参观、一对一面谈、邮寄资料、电话 咨询、网上路演、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等。
第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及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必须符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 定。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广泛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及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责 任主体,对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承担诚信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日常业务负 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其他职能部门和下属子公司有义务积极协助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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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建设。提出完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草案,报公司批 准后实施。
二、分析研究。分析研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各项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情况向公司报告,供董事会决策和参考。
三、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实际工 作的需要,建立相关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网络平台(满足网上路演和股东大会网 上投票的需要)。利用公司信箱与投资者联系;保持咨询电话、传真的畅通,确 保投资者的查询和咨询。
四、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所 应披露的各种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座谈会、研讨会及网上路 演,邀请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相关媒体参加,回答提问和咨询;收集相关信 息,将投资者的建议、评价和期望传递给董事会、经理班子和相关部门。
五、会议筹备。做好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筹备工作和相关会议 资料的准备工作。
六、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 告的编制、印刷和报送等工作。
七、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处理。在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事变 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常、自然灾害等重大和危机发生后,迅速采取应 急预案,及时组织或者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八、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单位良好的工作业务关系;保持与中介机构、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部门的业务交流和合作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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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学历水平,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运作、财务和管 理等方面的知识;
二、熟悉资本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对公司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包括生产流程、产品技术、原材料采 购供应、市场营销和公司发展战略等方面;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应变 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写作、沟通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七条 加强学习培训。根据工作的需要,利用各种形式组织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提高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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