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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Mar 2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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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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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质疑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应对媒体质疑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 时、快速、妥善处理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商誉以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的媒体质疑(以下简称媒体质疑),维护公司形象,切实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做好媒体 质疑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2013]256 号)要求,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媒体质疑是指各类媒体对涉及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质疑。

第三条 公司应对媒体质疑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 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分 公司。

第二章 媒体质疑的处理与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媒体信息管理的直接责任 人,证券事务部门设专职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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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对媒体质疑处理工作的原则是:快速反应、妥 善处理、规范建档。

第五条 涉及公司的媒体质疑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 并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其处理工作程序是:

1、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工作人员随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传闻信息,及时收集、登记媒体质疑信息资料,并在在知悉媒体 质疑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对涉及公司的媒体质疑信 息做出快速反应;

2、证劵事务部门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 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3、董事会秘书对媒体质疑信息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文件呈 报董事长;

4、董事长将媒体质疑信息批转相关部门进行分析、自查并 认真核实;

5、在核实媒体质疑的基础上,及时作出正面回应,董事会 秘书依事实起草披露文稿;

6、董事长或董事会(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的,董事会秘书 应报告董事长,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审 核并签发披露文稿;

7、董事会秘书与证劵交易所沟通,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将 披露文稿及相关资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向指定媒体披露相 关事项或予以澄清。披露的澄清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1)报道传闻的媒体及媒体传播的方式与时间、传闻信息 内容;

(2)说明公司对报道传闻的起因、报道传闻内容的真实性 及相关责任人等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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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公司无法判断传闻的真实性时,说明无法判断的理 由及采取的进一步措施;

(4)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8、通过披露澄清公告,消除证券市场的影响,确保全体股 东公平地知悉公司的重大信息。

9、将媒体质疑的发现和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吉林 监管局。

10、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 将媒体质疑的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 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第六条 涉及公司的媒体质疑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 并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可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相关媒体信息管理工作的同时,充分发 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对投资者通 过电话、传真、网络、邮件等渠道向公司反映的情况,在进行认 真核实的基础上,及时、耐心、细致地进行答复和妥善处理。

第八条 相关媒体质疑信息若有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 在相关信息披露之前,所有知情人均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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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 生效。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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