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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Jun 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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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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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 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 简称“《治理准则》”)、《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中钢集团吉林 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 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 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由全体委员的1/2 以上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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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 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 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 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 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 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 以前,委员 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十二条 委员会同时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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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 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 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 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除《公司章 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 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 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 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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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 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 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 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应由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其他 董事可以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 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 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 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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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 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 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 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 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 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 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 票表决,表决的选项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 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如 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 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或董 事会秘书指定的证券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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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 宣布即形成委员会决议。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 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 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 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 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 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 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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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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