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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Jun 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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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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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 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董 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中钢集团吉林炭 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 特决定设立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 下简称“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评 估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 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 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由全体委员的1/2以上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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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 任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 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 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 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 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 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 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主要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 度制订、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的授权,委员会也 可以拟订有关董事和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薪酬制度或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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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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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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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薪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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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五)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六)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 行审查;
(七)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 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委员会拟订的董事和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薪酬方案经 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委员会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直 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委员会制订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 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 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的 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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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 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 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除《公司章 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 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 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 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 案。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 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 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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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应由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其他 董事可以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 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 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 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 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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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 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 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 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 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 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 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 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 票表决,表决的选项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 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如 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 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或董 事会秘书指定的证券部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 宣布即形成委员会决议。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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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 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 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 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 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委员会委员及其直 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 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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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委员会会 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但委员会其他委员经 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 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 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 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 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员 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 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 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 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薪酬考核
第四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 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 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公司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财务报表;
(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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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 询,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五十条 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 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薪酬 方案、薪酬水平等作出评估。
第五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 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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