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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5
Apr 20,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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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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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股份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 司法》、《担保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主合同的债务人 (被担保人)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 押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三条 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确属工作需要, 债务人主动申请,应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后,由公司财务处对申请债务 人进行资格审查。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本公司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未经董事长书面授权,不得对外提供 任何担保。
第四条.公司财务处完成对被申请债务人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 本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有关规定的担保,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董事长签署;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有关规定的担保,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由董 事长签署。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六条 本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经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2/3 以 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办理。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
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一)本公司年度新增对外提供的担保累计总金额不超过本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
(二)一次对外提供担保的主合同债务金额不超过本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的10%(含10%),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 (三)债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被担保人的资格。
(四)本公司对外担保应采取反担保措施,具体按第五章反担保 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担保人符合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公司对外担保超出本《办法》第六条(一)或(二)
规定的范围时,应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担保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本公司财务处和法律顾问处及证 券部。
第九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申请债务人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 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生效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 监督工作;
(四)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财务上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对外担保工程中,法律顾问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处做好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的审查工
-
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意见;
-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文件;
-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
(四)本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
偿等事宜;
(五)认真做好有关对外担保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六)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法律上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被担保人的资格
第十一条本公司及下属公司针对以下申请债务人可以提供担保:
(一)下属公司(不包括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下属公司);
(二)具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信好、实力强、与公司形成互保协 议的企业;
(三)与本公司有密切业务关系且公司对其存在较大额度应付款 的企业。
第十二条申请债务人除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 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且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 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借款资金投 向较高经济效益的项目;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5%,其他财务指标较好;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 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第五章 反担保
第十三条本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有申请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 反担保人可以是被担保人,也可以是被担保人之外的具有良好业绩的 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应采取抵押或质押。
第十四条 本公司只接受反担保人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反担保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和其他地上 定着物;
(二)反担保人的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第十五条 本公司只接受反担保人的下列权利作为质押:
- (一)反担保人的所有的国债;
(二)反担保人的所有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第十六条 本公司不得接受反担保人的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 限制的财产、权利作抵押或质押。
第十七条 反担保应采取书面合同,并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 手续。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处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及 债务清偿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 (二)定期向被担保人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人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分析,准确 掌握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 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人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 司法律顾问处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六)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人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 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第十九条 本公司财务处、法律顾问处及证券部应负责收集与对外
担保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并进行归档保管:
(一)被担保人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 主营业务、过去3 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
(二)被担保人申请借款的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
(三)被担保人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
(四)对被担保人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五)被担保人债务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等资料;
(六)反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财产、权利所涉及的有权证书等权 属文件及反担保合同等文件;
(七)其他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文件保管期按档案法规定执行。
对外担保项目一经实施,应将文件及时移交本公司档案室保管。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外提供担保而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批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 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 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