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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5
Apr 20,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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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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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已有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规 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 金融证券和市场经济的原理与规则,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三、务实、高效和低成本的原则;
四、信息披露规范、严谨、及时的原则;
五、遵守商业机密的原则。
第四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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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一、通过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使投资者对
公司能充分了解、认同和信赖;
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接受投资者的监督,提高公 司的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三、共同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 提高竞争能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理念;
五、以实现公司效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和部门;
五、其他相关人员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核 反应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渡宣传可能给投资作者造成的误导。沟 通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 有关商业机密的基础上进行。其内容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方向和竞争战略。 二、公司运营信息。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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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出售、置换等),重大对外 合作,关联交易,重大诉讼,贷款担保,资产质押、财务状况及经营 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股东大会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等按规定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公司文化建设情况;
四、公司运营的外部环境变化及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有关的其他 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媒体采访和报道、现场参观、一对一 面谈、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网上路演、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等。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是《证券时报》,信息披露的 指定网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http : //www.cninfo.com.cn)。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必须符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 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应 尽可能地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广泛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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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及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承担诚信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日 常业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其他职能部门和下属子公司有义 务积极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证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度建设。提出完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草案, 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分析研究。分析研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 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各 项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情况向公司报告, 供董事会决策和参考。
三、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关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网络平台(满足 网上路演和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的需要)。利用公司信箱与投资者联系; 保持咨询电话、传真的畅通,确保投资者的查询和咨询。
四、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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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公司所应披露的各种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座 谈会、研讨会及网上路演,邀请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相关媒体参 加,回答提问和咨询;收集相关信息,将投资者的建议、评价和期望 传递给董事会、经理班子和相关部门。
五、会议筹备。做好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筹备工作 和相关会议资料的准备工作。
六、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印刷和报送等工作。
七、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处理。在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 关键人事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常、自然灾害等重大和危 机发生后,迅速采取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或者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妥善 处理。
八、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相关单位良好的工作业务关系;保持与中介机构、其他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业务交流和合作伙伴关系。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学历水平,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运作、 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二、熟悉资本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对公司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包括生产流程、产品技术、 原材料采购供应、市场营销和公司发展战略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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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
能力、应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写作、沟通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七条 加强学习培训。根据工作的需要,利用各种形式组织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学习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提高对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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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将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于 200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 24 次会议审议批准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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