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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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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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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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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 中国 北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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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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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嘉源(2020)-01-810 号

敬启者:

根据中钢国际的委托,本所担任中钢国际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嘉源(2020)-01-589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 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嘉源 (2020)-01-716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0)-01-590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 “ ”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与原法律意见书统称为“已出具律师文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监管要求,将公司本 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内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2.3亿元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并相应调整募集资金用途中的投资总额 (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根据上述监管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调整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补充 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 其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经办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 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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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调整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监管要求,将公司本次 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内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2.3亿 元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并相应调整募集资金用途中的投资总额,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规模

调整前: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9,000.00万元(含119,000.00 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调整后: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6,000.00万元(含96,000.00 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二)募集资金用途

调整前: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9,000.00 万元(含 119,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
1 内蒙古(奈曼)经安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120万吨镍铁合金EPC总承包项目
204,577.47 83,4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35,600.00 35,600.00
合计 240,177.47 119,000.00

调整后: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6,000.00 万元(含 96,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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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
1 内蒙古(奈曼)经安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120万吨镍铁合金EPC总承包项目
204,577.47 83,4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12,600.00 12,600.00
合计 217,177.47 96,000.00

二、 本次调整的授权和批准

(一) 2020年8月19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根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 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 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 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 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 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约 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 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 相关的一切事宜。

(二) 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调整相关 的议案。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1. 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需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授权和批准合法有

效。

  1. 本次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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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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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经办律师:冯亚星

黄宇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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