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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Nov 2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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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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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国际
公告编号: 2016-120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72 号),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国际”或“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6,572,326 股新 股。公司实际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6,090,146 股,每股面 值 1 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4.3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02,649,989.26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5,906,090.1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6,743,899.11 元。上述资金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全部到位,已经中天运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中天运﹝2016﹞验字第 90106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独立财务 顾问华西证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于 2016 年 11 月 22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江苏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 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门支行,账号为 32230188000067705,截止 2016 年 11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788,149,989.26 元。该专户仅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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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支付剩余发行费用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二、中钢国际和江苏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西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中钢国际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中钢国际和 江苏银行应当配合华西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西证券每半年对中钢国际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西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加暾、李正及其他工作人员王运 杰、马继光可以随时到江苏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江苏银行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华西证券指定的前述人员向江苏银 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五、江苏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西证券。 江苏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江苏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西证券,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公司应在《资金支付指令授权书》预留支付印鉴,该《资金支付指令授 权书》应为本协议的附件。《划款申请书》所使用的印鉴应与《资金支付指令授 权书》预留印鉴保持一致。公司在使用账户资金时,应提前 1 日向江苏银行方出 具《划款申请书》。
八、华西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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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同时向公司、江苏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江苏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华西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西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西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西证券可以要 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西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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