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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y 1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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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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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条件生效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

二〇一五年五月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15年5月19日在北京市签署:

甲 方: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街九号

法定代表人:陆鹏程

乙 方: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文正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000928"。 甲方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2、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乙方拟筹建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乙方通 过设立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方式,以现金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 信的原则,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 合同,以便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认购股票数量

1、甲方拟非公开发行数量为181,691,125股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 元。

2、乙方拟成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15,373,864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46%);

3、若甲方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作相 应调整。乙方拟成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认购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第二条 认购方式、认购价格、认购金额、限售期及支付方式

1、认购方式:乙方拟成立资产管理计划,由资产管理计划以人民币现金方 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认购价格:认购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即甲方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 议公告之日,2015年5月20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4.31元 /股。若甲方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认购金额:乙方拟成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认股款总金额为人民币 219,999,993.84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叁元捌角肆 分)。

4、限售期:乙方拟成立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5、支付方式: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乙 方促使成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 期一次性将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再将其划入甲方募集资

金专项存储账户。

6、其他约定:

(1)甲方在收到乙方成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缴纳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股款 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及时办理相应 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双方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乙方成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实 际持有的甲方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对滚存利润的收益权)及承担相应 的义务。

第三条 合同生效条件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 并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生效:

(1)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2)甲方股东大会批准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事项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4)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在本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积极努力,为本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的满足 和成就创造条件,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的规定造成本合同不能生效,均应向另一方 承担违约责任。非因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的,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

第四条 股票的登记与上市等事宜

乙方成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依据本合同支付认股款后,甲方应尽快按规定将乙 方成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4

第五条 声明、承诺与保证

1、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甲方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的合 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本合同系甲方的真实意思表 示;

(2)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甲方的《公司章程》,也不存在与甲方既往已签订的合同或已经向其他第 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3)甲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乙方共同妥善处 理本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2、乙方声明、承诺与保证如下:

(1)乙方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的合 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本合同系乙方的真实意思表 示;

(2)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乙方的公司章程,也不存在与乙方既往已签订的合同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 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3)乙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甲方共同妥善处 理本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乙方应当及时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的委托, 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5)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促使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合同约定的缴款日期 履行拟认购股票的缴款义务,乙方保证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为乙方设立的资产管理 计划合法募集的资金;

(6)本合同项下乙方拟成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予转让。

5

第六条 保密

1、鉴于本次交易可能引起甲方股票价格波动,为避免过早透露、泄露有关 信息而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信息未经甲方 依法披露前,双方同意并承诺对本合同有关事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有关本次 交易的信息披露事宜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进行。

2、双方均应对因本次交易相互了解之有关双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 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本次发行聘请的已作出保密 承诺的中介机构调查外,未经对方许可,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途径 公开或向任何其他方透露。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违反本合同所作承诺或保证的,或所作 承诺或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 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如乙方成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支付方式支付认股款, 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认股款5%的违约金。

3、如发生下述情形不构成违约:(1)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未批准本次非 公开发行事宜;(2)甲方股东大会未批准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 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事项未获得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部门的批准;(4)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第八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并据其进行解释。

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

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可终止本合同。

3、本合同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有权 解除本合同。

4、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其它

1、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与本合同相 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2、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 充,对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做出;补充合同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 部分。

3、本合同是双方就相关事宜所达成的最终合同,并取代在此之前就相关事 宜所达成的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保证、意向书等文件的效力。

4、本合同一式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办理相 关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甲方: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乙方: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