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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7

May 2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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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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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ST 吉炭 编号:2007-018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关于认沽权利开始行权的提示公告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中钢吉炭,公司代码:000928) 鉴于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钢集团”)派发的认沽权利于2007 年5 月29 日开始行权,本公司特提请投资者关注该认沽权利行权的有关问题。

一、认沽权利行权的含义:就是每持有1 份认沽权利的股东在行权日将其持 有的中钢吉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票以每股4.00 元的价格出售给中钢集团。

二、认沽权利的派发

本公司的认沽权利已于2006 年6 月2 日收市后,直接派发到登记在册的中 钢吉炭全体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账户中,认沽权利数量将与账户中中钢吉炭 股票数量按每10 股派发3 份认沽权利。

三、认沽权利的行权时间:2007 年5 月29 日至2007 年6 月4 日的股票交 易时间。

四、认沽权利行权的具体操作方式

(一)、认沽权利行权的具体操作方式:投资者不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系统直接进行行权。如投资者需要行权,可与本公司直接联系,在本公司向 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后再由投资者决定是否行权。在行权期结束后,由本公司收 益所有的行权指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办理行权手续。

(二)、投资者决定行权后的申报程序

1、投资者确认其持有中钢吉炭股票和认沽权利。

2、投资者在2007 年5 月29 日至2007 年6 月4 日期间,填写《中国中钢集 团公司认沽权利行权申报授权委托书》(具体格式见附件1)

3、投资者将上述委托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法人股东:包括现行有效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券账户复印件、2007 年5 月28 日收市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持股凭证;个人股东:包括身份证复印件、 证券账户复印件、2007 年5 月28 日收市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持股凭证)以传真 等方式提交本公司。

4、本公司收集行权资料并经律师核查后于6 月4 日收市后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

(三)行权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辛 放 陈盛昱 联系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和平街9 号 联系电话:0432-2749375 联系传真:0432-2749375

此外,为使投资者免遭不必要的损失,本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以下事项: (一)行权的含义及安排

本公司派发的认沽权利,不能上市交易。其行权价格为4.00 元,行权日为 2007 年5 月29 日至2007 年6 月4 日的交易时间。在上述行权日,投资者每行 使1 份认沽权利,就是以4.00 元的价格卖出1 股其持有的中钢吉炭无限售条件

的股票给中钢集团。

(二)行权可能遭受损失

截至本说明书发布之日,中钢吉炭股票的收盘价格为14.50 元。参照这一价 格,投资者若行权1 份,所持有的1 股中钢吉炭股票将被出售,即相当于将市价 为14.50 元的股票以每股4.00 元的价格出售给本公司,导致投资者每股股票直 接损失10.50 元。

尽管投资者有行权的权利,但投资者应慎重行权。在中钢吉炭股票价格高于 4.00 元的情况下行权,投资者将即时遭受损失。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 年5 月28 日

附件1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认沽权利行权申报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声明:本公司/本人是在对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钢集团) 认沽权利申报委托的相关情况充分知晓的条件下委托中钢集团申报认沽权利行 权。在本次申报行权截止时间6 月4 日收市之前,本公司/本人保留随时以书面 形式撤回该项委托的权利。

本公司/本人作为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中钢集团代表本公司/本人于6 月4 日收市后向深交所申报行使代码为“038007”,简称“吉炭ZGP1”的认沽权利, 并按本公司/本人的意愿代为行权申报。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认沽权利行权申报委托数据资料: 序号事项 数量 1 认沽权利行权申报份数 2 行权价格(元) (注:如委托人于6 月4 日收市是持有标的证券少于认沽权利行权申报份数, 则视为无效委托。)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委托的申报时间结束。 委托人持有认沽权利份数 份, 委托人持有股数 股, 委托人的股东账号: 委托人的身份证号(法人股东填请填写法人资格证号): 委托人的联系电话: 委托人的联系地址: 委托人(签字确认,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签署日期:200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