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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6

Nov 2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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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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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 ST 吉炭 公告编号:2006-044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交易内容: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吉林炭素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有效资产。

●关联人回避事宜:关联董事李勇智先生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上就上述资产收购议案回避表决。

●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影响:本次 资产收购将加快公司资产完整,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进一 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一、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1、中钢吉炭:指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2、吉炭集团:指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本次交易:指中钢吉炭收购吉炭集团23.78 万平方米土地使 用权及部分有效资产共计价值8,593.65 万元;

  • 1 -

  • 4、交易双方:指中钢吉炭和吉炭集团;

  • 5、《资产收购协议书》:指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 收购方与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让方签署的《资产收购协 议书》;

  • 6、吉林省国资委:指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7、本独立财务顾问(东北证券):指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指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 9、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指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

10、吉港房地产咨询评估公司:指吉林省吉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 限公司。

二、关联交易概述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拥有的部分有效资产,该资产调整后账面值为9,067.57 万元,评 估价值为8,593.65 万元。

2006 年11 月27 日中钢吉炭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上述收购事宜。因中钢吉炭董事长与吉炭集团总经理均为李 勇智先生,本次资产收购构成关联交易,因此,在公司董事会表决中, 关联董事李勇智先生回避表决。本项议案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中钢吉炭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 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 2 -

三、关联方介绍

1、资产收购方

公司名称: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吉林市和平街九号

办公地点:吉林市和平街九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智

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289.9 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220202124539630

联系电话:0432-2749800

联系传真:0432-2749375

联系人:王孝武

主营业务:炭素及石墨制品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加工、技术服务等。 中钢吉炭简要财务状况表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2005年12月31日 2006年9月30日
总资产 257,365.16 219,433.02
总负债 193,856.53 125,244.91
净资产 58,718.20 89,412.29
主营业务收入
121,579.72
91,648.85
利润总额 -18,598.32 425.35
净利润 -18,656.20 439.97

2、资产出让方

企业名称: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吉林市和平街九号

  • 3 -

办公地点:吉林市和平街九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智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52,854 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220202702201691

电话:0432-2749926 传真:0432-2749921 联系人:黄振

主营业务:炭素及石墨制品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加工、 营销、技术服务、技术加工、维修;工业炉窑设计、施工、维修;汽 车维修;承包境内外炭素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 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 员等。

吉炭集团于 1952 年开始筹建,1955 年建成投产,其前身是国家 一五期间建设的第一座现代化炭素厂,1958 年至 1994 年先后更名为 吉林电极厂、吉林炭素厂和吉林炭素总厂,1998 年在吉林炭素总厂 的基础上成立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年份
项目
2003 年
12 月31 日
2004 年
12 月31 日
2005 年
12 月31 日
总资产 112,057.503 103,555.82 94,775.27
负 债 64,951.42 74,135.13 88,106.57
  • 4 -

净资产 47,106.08 29,420.69 6,668.70

损益状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年份
项目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主营业务收入 6,263.08 0 0
利润总额 -5,760.11 -17,692.91 -16,220.71
净利润 -5,760.11 -17,692.91 -16,220.71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拟收购的资产为吉炭集团的有效资产,如:吉炭集团23.78 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10 吨/年炭纤维生产线、厂房及其他固定资产 共计8,593.65 万元资产。收购完成后,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保证了完整的生产体系,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根据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评报字(2006)第138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和吉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吉港土评字[2006] 第 041 号评估报告书,该收购资产评估情况如下。

(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情况:

1、评估基准日:2006 年 9 月 30 日

2、评估方法:采用成本法

3、资产评估结果: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帐面价值 调整后帐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 D=C-B E=D/B*100%
流动资产 67.30 67.30
13.30

-54.00

-80.24
  • 5 -
固定资产 4,574.25
4,574.25

4,154.33

-419.92

-9.18

资产总计 4,641.54
4,641.54

4,167.62

-473.92

-10.21
流动负债 231.18 231.18
231.18

-

-
长期负债 -
-
- -
负债总计 231.18 231.18
231.18

-

-
净 资 产 4,410.36 4,410.36 3,936.44
-473.92

-10.75

4、资产评估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2006 年 9 月 30 日起 计算。

(二)吉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土地评估情况

  • 1、估价基准日:2006 年3 月31 日

  • 2、估价方法:采用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

3、拟收购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

待估宗地编号 最终估价结果取
值(元/平方米)
宗地面积(平方米) 总地价(万元)
吉-炭-1 196 21,042.00 412.42
吉-炭-2 196 11,477.00 224.95
吉-炭-3 196 8,872.00 173.89
吉-炭-5 196 32,608.00 639.12
吉-炭-6 196 100,093.00 1,961.82
吉-炭-7 196 62,930.58 1,233.44
吉-炭-9 148 781.98 11.57
合计 237,804.56 4,657.21

以上(一),(二)汇总,合计调整后账面值为 9,067.57 万元,

评估价值为 8,593.65 万元。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交易双方名称: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协议签署时间及地点:

2006 年 11 月 27 日于吉林市

(三)交易内容:

  • 6 -

双方同意吉炭集团将其所列于转移资产清单的资产转移到中钢 吉炭(详见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评报字(2006)第 138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和吉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吉港土评字 [2006]第 041 号评估报告书)。

(四)定价政策和交易价格:

本次拟收购的吉炭集团资产账面价值为 9,067.57 万元,调整后账 面值为 9,067.57 万元,评估价值为 8,593.65 万元。

本次交易价格确定为 8,593.65 万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或双方认可 的其他方式,交割日为签署协议生效后的 20 日内,吉炭集团该部分 资产在交割日前所产生的收益归吉炭集团所有,在交割日后所产生的 收益归中钢吉炭所有。

(五)协议生效条件:

1、吉炭集团保证对交易转移的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使用权 和处分权,不存在产权争议和他项权利。吉炭集团的资产转让已取得 吉林省国资委的同意,如因此发生争议由吉炭集团负责处理并承担责 任。

  • 2、中钢吉炭的资产购入行为已取得交易必需的一切批准和授权。

  • 如因此发生争议,由中钢吉炭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

3、资产收购协议经交易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 署盖章;

  • 4、根据《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资

  • 产收购协议需经中钢吉炭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生效。

  • 7 -

(六)协议生效时间

《资产收购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中钢吉炭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六、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影响情况 长期以来,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在吉炭集团所拥有的土地上,本次 资产收购后,使公司将形成完整独立的生产体系,更加保障公司正常 的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有利于 公司的独立性和增强综合竞争力。

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式符合市场化的原则及国家政策 的规定,科学合理,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对全体股东是公 平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 对该议案进行事前认真审议,发表了如下意见:同意将《关于收购吉 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十二次 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切实可行,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交易过程和 信息披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8 -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修订本)》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 信、尽责的精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阅了本次关联交易 所涉及的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协议和其他资料,认为本次交易 有充分的必要性,交易程序符合有关法规规定,交易价格公平,符合 中钢吉炭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收购的资产均为吉炭集团的有效资产,本次交易合法、合规, 交易的实施从根本上有效消除中钢吉炭与吉炭集团的关联交易,促进 中钢吉炭实现资产完整、独立经营和规范运作。 九、律师意见

律师对本次资产收购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资产收购的 主体资格。本次资产收购的标的,本次资产收购的授权与批准,本次 资产收购的行为、协议的合法有效性等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 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律师认为,吉炭集团对依法转入中钢吉炭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和处 置权,而且该资产用于本次资产收购不存在担保、诉讼、仲裁、司法 冻结等法律障碍。本次资产收购交易双方对其资产转让的标的权属清 楚,均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且交易价款、交易方式不违反法 律规定。中钢吉炭收购吉炭集团资产行为及协议合法有效,本次资产 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备查文件目录

  • 9 -

  • 1、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决议

  • 2、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瑞华恒信评报字(2006)

  • 第138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 3、吉林省吉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吉港土评字[2006]第 041

  • 号评估报告书

  • 4、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

  • 司资产收购协议书

  • 5、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资产收购暨关

  •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 6、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收购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7、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 8、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办公会决议

  • 9、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炭集发[2006]39 号文关于资产

  • 转让的请示报告

  • 10、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炭集发[2006]40 号文关于资产

  • 评估结果确认的请示报告

  • 11、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本次交易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办理的

  • 证明书

  • 12、吉林省国资委关于吉炭集团资产评估结果备案表

  • 13、吉林省国资委吉国资发改革[2006]243 号文关于吉炭集团资

  • 产转让的批复

  • 10 -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 11 月 27 日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