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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6
Nov 2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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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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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 ST 吉炭 公告编号:2006-044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交易内容: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吉林炭素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有效资产。
●关联人回避事宜:关联董事李勇智先生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上就上述资产收购议案回避表决。
●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影响:本次 资产收购将加快公司资产完整,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进一 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一、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1、中钢吉炭:指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2、吉炭集团:指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本次交易:指中钢吉炭收购吉炭集团23.78 万平方米土地使 用权及部分有效资产共计价值8,593.65 万元;
-
1 -
-
4、交易双方:指中钢吉炭和吉炭集团;
-
5、《资产收购协议书》:指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
收购方与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让方签署的《资产收购协 议书》;
-
6、吉林省国资委:指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7、本独立财务顾问(东北证券):指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指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
9、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指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
10、吉港房地产咨询评估公司:指吉林省吉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 限公司。
二、关联交易概述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拥有的部分有效资产,该资产调整后账面值为9,067.57 万元,评 估价值为8,593.65 万元。
2006 年11 月27 日中钢吉炭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上述收购事宜。因中钢吉炭董事长与吉炭集团总经理均为李 勇智先生,本次资产收购构成关联交易,因此,在公司董事会表决中, 关联董事李勇智先生回避表决。本项议案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中钢吉炭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 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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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方介绍
1、资产收购方
公司名称: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吉林市和平街九号
办公地点:吉林市和平街九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智
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289.9 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220202124539630
联系电话:0432-2749800
联系传真:0432-2749375
联系人:王孝武
主营业务:炭素及石墨制品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加工、技术服务等。 中钢吉炭简要财务状况表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05年12月31日 | 2006年9月30日 |
| 总资产 | 257,365.16 | 219,433.02 |
| 总负债 | 193,856.53 | 125,244.91 |
| 净资产 | 58,718.20 | 89,412.29 |
| 主营业务收入 | 121,579.72 |
91,648.85 |
| 利润总额 | -18,598.32 | 425.35 |
| 净利润 | -18,656.20 | 439.97 |
2、资产出让方
企业名称: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吉林市和平街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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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吉林市和平街九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智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52,854 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220202702201691
电话:0432-2749926 传真:0432-2749921 联系人:黄振
主营业务:炭素及石墨制品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加工、 营销、技术服务、技术加工、维修;工业炉窑设计、施工、维修;汽 车维修;承包境内外炭素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 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 员等。
吉炭集团于 1952 年开始筹建,1955 年建成投产,其前身是国家 一五期间建设的第一座现代化炭素厂,1958 年至 1994 年先后更名为 吉林电极厂、吉林炭素厂和吉林炭素总厂,1998 年在吉林炭素总厂 的基础上成立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年份 项目 |
2003 年 12 月31 日 |
2004 年 12 月31 日 |
2005 年 12 月31 日 |
|---|---|---|---|
| 总资产 | 112,057.503 | 103,555.82 | 94,775.27 |
| 负 债 | 64,951.42 | 74,135.13 | 88,106.57 |
- 4 -
净资产 47,106.08 29,420.69 6,668.70
损益状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年份 项目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
| 主营业务收入 | 6,263.08 | 0 | 0 |
| 利润总额 | -5,760.11 | -17,692.91 | -16,220.71 |
| 净利润 | -5,760.11 | -17,692.91 | -16,220.71 |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拟收购的资产为吉炭集团的有效资产,如:吉炭集团23.78 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10 吨/年炭纤维生产线、厂房及其他固定资产 共计8,593.65 万元资产。收购完成后,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保证了完整的生产体系,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根据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评报字(2006)第138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和吉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吉港土评字[2006] 第 041 号评估报告书,该收购资产评估情况如下。
(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情况:
1、评估基准日:2006 年 9 月 30 日
2、评估方法:采用成本法
3、资产评估结果: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 目 | 帐面价值 | 调整后帐面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
| A | B | C | D=C-B | E=D/B*100% | ||
| 流动资产 | 67.30 | 67.30 | 13.30 |
-54.00 |
-80.24 |
- 5 -
| 固定资产 | 4,574.25 | 4,574.25 |
4,154.33 |
-419.92 |
-9.18 |
|
|---|---|---|---|---|---|---|
| 资产总计 | 4,641.54 | 4,641.54 |
4,167.62 |
-473.92 |
-10.21 |
|
| 流动负债 | 231.18 | 231.18 | 231.18 |
- |
- |
|
| 长期负债 | - | - |
- | - | ||
| 负债总计 | 231.18 | 231.18 | 231.18 |
- |
- |
|
| 净 资 产 | 4,410.36 | 4,410.36 | 3,936.44 | -473.92 |
-10.75 |
4、资产评估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2006 年 9 月 30 日起 计算。
(二)吉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土地评估情况
-
1、估价基准日:2006 年3 月31 日
-
2、估价方法:采用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
3、拟收购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
| 待估宗地编号 | 最终估价结果取 值(元/平方米)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总地价(万元) |
|---|---|---|---|
| 吉-炭-1 | 196 | 21,042.00 | 412.42 |
| 吉-炭-2 | 196 | 11,477.00 | 224.95 |
| 吉-炭-3 | 196 | 8,872.00 | 173.89 |
| 吉-炭-5 | 196 | 32,608.00 | 639.12 |
| 吉-炭-6 | 196 | 100,093.00 | 1,961.82 |
| 吉-炭-7 | 196 | 62,930.58 | 1,233.44 |
| 吉-炭-9 | 148 | 781.98 | 11.57 |
| 合计 | 237,804.56 | 4,657.21 |
以上(一),(二)汇总,合计调整后账面值为 9,067.57 万元,
评估价值为 8,593.65 万元。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交易双方名称: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协议签署时间及地点:
2006 年 11 月 27 日于吉林市
(三)交易内容:
- 6 -
双方同意吉炭集团将其所列于转移资产清单的资产转移到中钢 吉炭(详见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评报字(2006)第 138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和吉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吉港土评字 [2006]第 041 号评估报告书)。
(四)定价政策和交易价格:
本次拟收购的吉炭集团资产账面价值为 9,067.57 万元,调整后账 面值为 9,067.57 万元,评估价值为 8,593.65 万元。
本次交易价格确定为 8,593.65 万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或双方认可 的其他方式,交割日为签署协议生效后的 20 日内,吉炭集团该部分 资产在交割日前所产生的收益归吉炭集团所有,在交割日后所产生的 收益归中钢吉炭所有。
(五)协议生效条件:
1、吉炭集团保证对交易转移的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使用权 和处分权,不存在产权争议和他项权利。吉炭集团的资产转让已取得 吉林省国资委的同意,如因此发生争议由吉炭集团负责处理并承担责 任。
-
2、中钢吉炭的资产购入行为已取得交易必需的一切批准和授权。
-
如因此发生争议,由中钢吉炭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
3、资产收购协议经交易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 署盖章;
-
4、根据《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资
-
产收购协议需经中钢吉炭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生效。
-
7 -
(六)协议生效时间
《资产收购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中钢吉炭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六、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影响情况 长期以来,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在吉炭集团所拥有的土地上,本次 资产收购后,使公司将形成完整独立的生产体系,更加保障公司正常 的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有利于 公司的独立性和增强综合竞争力。
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式符合市场化的原则及国家政策 的规定,科学合理,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对全体股东是公 平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 对该议案进行事前认真审议,发表了如下意见:同意将《关于收购吉 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十二次 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切实可行,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交易过程和 信息披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8 -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修订本)》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 信、尽责的精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阅了本次关联交易 所涉及的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协议和其他资料,认为本次交易 有充分的必要性,交易程序符合有关法规规定,交易价格公平,符合 中钢吉炭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收购的资产均为吉炭集团的有效资产,本次交易合法、合规, 交易的实施从根本上有效消除中钢吉炭与吉炭集团的关联交易,促进 中钢吉炭实现资产完整、独立经营和规范运作。 九、律师意见
律师对本次资产收购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资产收购的 主体资格。本次资产收购的标的,本次资产收购的授权与批准,本次 资产收购的行为、协议的合法有效性等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 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律师认为,吉炭集团对依法转入中钢吉炭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和处 置权,而且该资产用于本次资产收购不存在担保、诉讼、仲裁、司法 冻结等法律障碍。本次资产收购交易双方对其资产转让的标的权属清 楚,均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且交易价款、交易方式不违反法 律规定。中钢吉炭收购吉炭集团资产行为及协议合法有效,本次资产 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备查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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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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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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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瑞华恒信评报字(2006)
-
第138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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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吉林省吉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吉港土评字[2006]第 041
-
号评估报告书
-
4、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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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资产收购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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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资产收购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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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
6、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收购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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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
8、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办公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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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炭集发[2006]39 号文关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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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的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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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炭集发[2006]40 号文关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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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确认的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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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本次交易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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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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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吉林省国资委关于吉炭集团资产评估结果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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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吉林省国资委吉国资发改革[2006]243 号文关于吉炭集团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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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转让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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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 11 月 27 日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