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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Jul 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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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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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国际 公告编号:2022-63 债券代码:127029 债券简称:中钢转债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 会议材料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各位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陆鹏程召集和主持,应出席会议的董事 7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7 名(董事王 建以通讯方式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聘任公司风控总监的议案
公司风控总监王红宇女士因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担任风控总监职务。经总 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吕绍梅女士为 公司风控总监(简历详见附件 1),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风控总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64)。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 的独立董事意见。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1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董 事会秘书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见《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说明》(附件 2)。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总 经理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见《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说明》 (附件 3)。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审 计委员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见《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说明》(附件 4)。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附件:1. 吕绍梅简历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说明》
-
《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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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2 日
2
附件 1:吕绍梅简历
吕绍梅:女,1972 年出生,满族,中国国籍,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国际事业部部长,风险管理部副经理、经理,现任中钢国 际法律与风险管理部部长、中钢设备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部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吕绍梅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与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3
附件 2: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说明
| 序 号 |
条款 条目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1 | 第一 条 |
为促进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依 法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 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 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 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 法》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制定本制度。 |
为促进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依法规范 运作,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明确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 书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 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
| 2 | 第八 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 一次行政处罚未满3 年的; (三)最近三年曾受深交所公 开谴责或者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 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董事会秘书; (六)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
| 3 | 第十 一条 |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 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 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 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 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等。 …… |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 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 文件,包括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 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 |
| 4 | 第十 六条 |
……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 个 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
……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
4
| 序 号 |
条款 条目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 秘书。 |
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 任工作。 |
||
| 5 | 第二 十条 |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履行如下职责: ……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 …… |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履行如下职责: ……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 责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 |
| 6 | 第二 十六 条 |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 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任何 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 常履职行为。 |
5
附件 3: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说明
| 序 号 |
条款 条目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1 | 第十 一条 |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经总经理 办公会会议研究,总经理有权审批、 决定下列公司资金、资产的运用和 重大合同的签订等交易事项(该等 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租入或租出资产、资产 抵押、资产处置、委托或受托经营 并签署相关协议、合同,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 他交易事项,但提供担保除外): …… 如果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的,经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研究,总 经理有权审批、决定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 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 于300 万或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 关联交易事项。 超出总经理职权范围的,总经 理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另行授权总经理审批、决定及 实施。 |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经总经理办公 会会议研究,总经理有权审批、决定下 列公司资金、资产的运用和重大合同的 签订等交易事项(该等交易事项包括,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 产、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委托或受托 经营并签署相关协议、合同,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 易事项,但提供担保除外): …… 如果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 担保除外)的,经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研 究,总经理有权审批、决定公司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金额低于30 万元的关联交 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 300 万或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 事项。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经总经理办公 会会议研究,总经理有权审批、决定公 司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等金融 机构借款,连续12 个月内累计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的资产 抵押事项。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经总经理办公 会会议研究,总经理有权审批、决定公 司根据经营情况向银行等机构融资,连 续12 个月累计借款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25%的融资借款事项。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经总经理办公 会会议研究,总经理有权审批、决定连 续12 个月累计金额(包括现金和实物 折算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0.3%的对外捐赠事项。 超出总经理职权范围的,总经理应 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或者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另行授权 总经理审批、决定及实施。 |
6
附件 4: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 序 号 |
条款 条目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 后的 条目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1 | 第一 条 |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 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 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 定设立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 规则。 |
第一 条 |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 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 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 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 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钢 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 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中钢国际工 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 定本议事规则。 |
| 2 | 第四 条 |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 中二名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 业会计人士。 |
第四 条 |
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 会成员组成,其中二名委员须为公 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 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 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 经验。 |
| 3 | 第六 条 |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由全体委员的1/2以上选举 产生。 |
第六 条 |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委员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由全体委员的1/2以上选举产生。 |
| 4 | 第十 条 |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 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 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
第十 条 |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 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 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 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 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
7
| 序 号 |
条款 条目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 后的 条目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 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
||||
| 5 | 第十 一条 (新 增)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 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 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 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 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 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 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 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 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 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
||
| 6 | 第十 二条 (新 增) |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 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 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 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
8
| 序 号 |
条款 条目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 后的 条目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7 | 第十 一条 |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 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委员会 报告检查结果。委员会认为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 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 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
第十 三条 |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 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委员会报告检 查结果。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 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 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
| 8 | 第十 四条 (新 增)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 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 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 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 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 |
||
| 9 | 第十 五条 (新 增) |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 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 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 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 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 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 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 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 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 |
9
| 序 号 |
条款 条目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 后的 条目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 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 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 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
||||
| 10 | 第十 三条 |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 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 七条 |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 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 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必须给予配合; 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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