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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Dec 6, 2021

53906_rns_2021-12-06_5ad8178e-6a01-4856-8ba4-d485a1a800a2.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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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国际 公告编号:2021-91 债券代码:127029 债券简称:中钢转债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 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各位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鹏程召 集和主持,应出席会议的董事 7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7 名。会议的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下属中钢设备向宁波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申请不超过 3 亿元 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其中 2.70 亿元为湛江钢铁氢基竖炉系统项目专用),最终以宁波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 为准,授信有效期一年,由中钢国际提供不超过 3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对外 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1-92)。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公

1

司)》通知要求以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中钢国际 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见《章程 修正案》(附后)。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93)。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附件:章程修正案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6 日

2

附件:公司章程修正案


原条款条目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目 修订后条款内容
1 目录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目录 第八章 党委会
2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积极参与
市场竞争,开展国内外工程总
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工艺技
术和设备设计、机电设备成套
和单机、备品备件的制造加工、
集成供应和延伸服务,提高核
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打造以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
管理为主业,具有工艺技术和
设计、制造能力,中国一流,
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工程
技术公司,为国内外用户提供
优质的服务和产品。以资本收
益最大化为目标,确保资本金
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积极参与市
场竞争,夯实市场主体地位,开
展国内外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
管理、工艺技术和设备设计、机
电设备成套和单机、备品备件的
制造加工、集成供应和延伸服
务,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
展能力,打造以工程总承包和工
程项目管理为主业,具有工艺技
术和设计、制造能力,中国一流,
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工程
技术公司,为国内外用户提供优
质的服务和产品。以资本收益最
大化为目标,确保资本金保值、
增值。
3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冶金工
程总承包;矿业工程总承包;
电力工程总承包;化工工程总
承包;环保工程设计、施工;
建筑工程总承包;建筑装修装
饰工程、建筑工程监理;机电
设备安装工程;物业服务(以
上各项均凭资质证书经营);机
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钢结
构、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及以
上项目零配件、仪器仪表;建
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
品)、焦炭、矿石、橡胶及制品、
金属材料、汽车配件、工程机
械经销;设备招标、代理;家
具批发零售、房屋租赁;成套
工程工艺及设备、自动化系统
及液压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
开发;冶金技术服务;环保和
节能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专业化管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冶金工程
总承包;矿业工程总承包;电力
工程总承包;化工工程总承包;
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工程
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
筑工程监理;机电设备安装;物
业服务(以上各项均凭资质证书
经营);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
备、钢结构、电子产品、通信设
备及以上项目零配件、仪器仪
表、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
化学品)、焦炭、矿石、橡胶及
制品、金属材料、汽车配件、工
程机械经销;设备招标、代理;
家具批发零售、房屋租赁;成套
工程工艺及设备、自动化系统及
液压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开
发;冶金技术服务;环保和节能
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环境污
染治理设施的专业化管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原条款条目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目 修订后条款内容
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5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
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4


原条款条目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目 修订后条款内容
6 第九十八条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第九十八条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7 第一百零四
独立董事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一百零四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
名、选举和更换、职权等事项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有关规定执行。
8 第一百零六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零六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
中包括四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一名。
9 第一百四十
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
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
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
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10 第一百五十
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发
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配备党
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
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
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五十
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设
立党委会。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
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
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
理费中列支。同时,根据有关规
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1 第一百五十
五条
(新增)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
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
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
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12 第一百五十
五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
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
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
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
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第一百五十
六条
(序号顺
延,下同)
公司党委班子由九名委员
组成,设党委书记一名、党委副
书记二名。

5


原条款条目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目 修订后条款内容
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
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
设立纪委。
13 第一百五十
六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
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
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
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
经理提名的人选提出意见建
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
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
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
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
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
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
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
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
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
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
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
督责任。
第一百五十
七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
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
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
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
会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
经理层作出决定。公司党委主要
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
设,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
领,增强政治能力,防范政治风
险,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坚决维护
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
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
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
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保证党中央
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
的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推动
公司担负职责使命,聚焦主责主
业,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全面履
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
任;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
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支
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
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
的领导和把关,抓好领导班子建
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
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机
构履行监督责任,推动全面从严
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公司党的作风建
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
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
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
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八)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
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

6


原条款条目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目 修订后条款内容
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
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14 第一百五十
八条
(新增)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
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
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
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
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
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15 第一百六十
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
八条
(序号顺
延,下同)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16 第一百七十
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形式。
第一百七十
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送
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
式。
17 第一百七十
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书面送达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
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
进行。
18 第一百七十
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10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
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
出的,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注:

  1. 因本次章程增加、修改条款而致使原章程条款序号发生变更(包括原章程条款引用

的序号变更)均应根据变更后的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1.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它条款内容不变。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