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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Dec 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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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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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国际 公告编号:2021-91 债券代码:127029 债券简称:中钢转债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 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各位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鹏程召 集和主持,应出席会议的董事 7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7 名。会议的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下属中钢设备向宁波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申请不超过 3 亿元 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其中 2.70 亿元为湛江钢铁氢基竖炉系统项目专用),最终以宁波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 为准,授信有效期一年,由中钢国际提供不超过 3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对外 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1-92)。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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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通知要求以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中钢国际 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见《章程 修正案》(附后)。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93)。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附件:章程修正案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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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司章程修正案
|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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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条款条目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目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1 | 目录 | 第八章 党建工作 | 目录 | 第八章 党委会 |
| 2 | 第十二条 | 公司经营宗旨:积极参与 市场竞争,开展国内外工程总 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工艺技 术和设备设计、机电设备成套 和单机、备品备件的制造加工、 集成供应和延伸服务,提高核 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打造以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 管理为主业,具有工艺技术和 设计、制造能力,中国一流, 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工程 技术公司,为国内外用户提供 优质的服务和产品。以资本收 益最大化为目标,确保资本金 保值、增值。 |
第十二条 | 公司经营宗旨:积极参与市 场竞争,夯实市场主体地位,开 展国内外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 管理、工艺技术和设备设计、机 电设备成套和单机、备品备件的 制造加工、集成供应和延伸服 务,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 展能力,打造以工程总承包和工 程项目管理为主业,具有工艺技 术和设计、制造能力,中国一流, 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工程 技术公司,为国内外用户提供优 质的服务和产品。以资本收益最 大化为目标,确保资本金保值、 增值。 |
| 3 | 第十三条 | 公司经营范围是:冶金工 程总承包;矿业工程总承包; 电力工程总承包;化工工程总 承包;环保工程设计、施工; 建筑工程总承包;建筑装修装 饰工程、建筑工程监理;机电 设备安装工程;物业服务(以 上各项均凭资质证书经营);机 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钢结 构、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及以 上项目零配件、仪器仪表;建 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 品)、焦炭、矿石、橡胶及制品、 金属材料、汽车配件、工程机 械经销;设备招标、代理;家 具批发零售、房屋租赁;成套 工程工艺及设备、自动化系统 及液压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 开发;冶金技术服务;环保和 节能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专业化管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第十三条 | 公司经营范围是:冶金工程 总承包;矿业工程总承包;电力 工程总承包;化工工程总承包; 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工程 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 筑工程监理;机电设备安装;物 业服务(以上各项均凭资质证书 经营);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 备、钢结构、电子产品、通信设 备及以上项目零配件、仪器仪 表、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 化学品)、焦炭、矿石、橡胶及 制品、金属材料、汽车配件、工 程机械经销;设备招标、代理; 家具批发零售、房屋租赁;成套 工程工艺及设备、自动化系统及 液压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开 发;冶金技术服务;环保和节能 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环境污 染治理设施的专业化管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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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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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条款条目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目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4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
| 5 | 第七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第七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 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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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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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条款条目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目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6 | 第九十八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
第九十八条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
| 7 | 第一百零四 条 |
独立董事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
第一百零四 条 |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 名、选举和更换、职权等事项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有关规定执行。 |
| 8 | 第一百零六 条 |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名。 |
第一百零六 条 |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 中包括四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一名。 |
| 9 | 第一百四十 四条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 四条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 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 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 10 | 第一百五十 四条 |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发 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配备党 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 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 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
第一百五十 四条 |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设 立党委会。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 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 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 理费中列支。同时,根据有关规 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
| 11 | 第一百五十 五条 (新增) |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 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 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 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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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一百五十 五条 |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 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 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 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 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
第一百五十 六条 (序号顺 延,下同) |
公司党委班子由九名委员 组成,设党委书记一名、党委副 书记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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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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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条款条目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目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 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 设立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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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一百五十 六条 |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 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 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 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 经理提名的人选提出意见建 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 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 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 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 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 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 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 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 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 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 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 督责任。 |
第一百五十 七条 |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 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 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 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 会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 经理层作出决定。公司党委主要 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 设,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 领,增强政治能力,防范政治风 险,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坚决维护 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 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 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 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保证党中央 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 的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推动 公司担负职责使命,聚焦主责主 业,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全面履 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 任;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 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支 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 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 的领导和把关,抓好领导班子建 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 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机 构履行监督责任,推动全面从严 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公司党的作风建 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 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 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 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八)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 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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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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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条款条目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目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 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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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一百五十 八条 (新增) |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 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 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 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 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 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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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一百六十 六条 |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 八条 (序号顺 延,下同)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
| 16 | 第一百七十 一条 |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形式。 |
第一百七十 三条 |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送 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 式。 |
| 17 | 第一百七十 五条 |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书面送达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 七条 |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 进行。 |
| 18 | 第一百七十 六条 |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10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 八条 |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 出的,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
注:
- 因本次章程增加、修改条款而致使原章程条款序号发生变更(包括原章程条款引用
的序号变更)均应根据变更后的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它条款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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