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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7
Mar 1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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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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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吉炭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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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吉炭”)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07 年 3 月 15 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6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和《中 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本人的判断,现就中钢吉炭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我们认真核 查,截至 2006 年底,公司原控股股东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 完全偿还对中钢吉炭非经营性的资金占用。中钢吉炭现控股股东中国 中钢集团公司没有发生对中钢吉炭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董事会在该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按相关规定回避了表 决。
公司在偿还大股东占用方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现在已经完 全偿还,没有发生新的资金占用,符合国家的要求和规定,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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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吉炭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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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说明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没有发生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发生额为 3000 万元,报告期末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余额 3000 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 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正 常生产经营的合理资金需要,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费用的议案
公司所聘请的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备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许可证资格,双方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约定的 50 万元审 计费用是以市场价格为依据、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经过协商确定的,相 关决策及审议程序合法。本独立董事同意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中 约定的审计费用,聘请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 2007 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四、关于2007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 历年来的实际情况,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合理的预计。该关联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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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吉炭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 按相关规定回避了表决。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庞国华:
杜 婕: 康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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