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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1
Oct 9,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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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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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炭素: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
**2001-10-09 20:23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0月9日上午9:00时在公司
多功能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1名,代表股份17538.8万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62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参加了会议。会议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参股哈达热电项目变更为投资吉林市松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的议
案(同意17538.8万股,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
根据目前国内电力市场的变化情况,及该项目的进展情况,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公司董事会经认真审慎讨论,决定改变投资12000万元参股哈达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的
募集资金用途。将原计划投入该项目的12000万元变更为收购吉林松江炭素厂持有的吉林市松
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炭公司")94.95%的股权并对松炭公司增资,其中收购吉
林市松江炭素厂持有的松炭公司股权拟用资金9836.37万元,对松炭公司增资拟用资金
2163.63万元。本次收购并增资完成后松炭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9590.54万元增加到12523万
元。通过本次收购并增资松炭公司,可以利用松炭公司焙烧、浸渍生产工序中的富裕生产能
力,解决本公司在这两道工序存在加工能力不足的问题,使本公司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发挥。
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本公司主要发展方向为生产高功率、超高功率石墨电极,因公司
结构调整影响而减少的近万吨普通功率石墨电极生产可由松炭公司生产能力补充完成,因此
本次收购并增资松炭公司可以使本公司扩大产品品种系列、提高市场占有率,最大体现规模
经济优势和产业整合效应,进而增强公司整体竞争实力。
二、审议并通过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投资及增资吉林市松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事
宜的议案(同意17538.8万股,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
三、选举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史景山,同意17538.8万股,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
刘立成, 同意 17538.8万股,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
李勇智,同意17538.8万股,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
岳景章,同意17538.8万股,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
王德章,同意17538.8万股,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
四、选举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郑元铎,同意17538.8万股,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
薛德武,同意17494.7万股,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的99.75 %,反对44.1万股,占出席会议
代表股份的0.25%,弃权 0股。
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尚杰先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9日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1年10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应到董事5名,实到董事5名,符合《公司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作
出如下决议:
1、鉴于原董事长杨超先生已提任省里工作,董事会一致选举史景山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董事长、刘立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2、根据董事长的提议,董事会聘任岳景章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王德章、杨光、郭来斌、卢琳 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4、董事会聘任王德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秘书。
特此公告。
附:公司副总经理杨光、郭来斌、卢琳先生简历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0月9日
杨光,男,1959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1987年10月毕业于东北工学院(函授),大学本科,
高级工程师职称,1981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吉林炭素总厂306车间主任,现任吉林炭素股份
有限公司生产分厂厂长 。
郭来斌,男,1964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1984年7月毕业于北京钢铁学院,大学本科,学士
学位,高级工程师职称,1984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吉林炭素总厂动力处副处长、吉林炭素集
团公司308车间主任、动力分厂厂长。
卢琳,男,195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1982年6月毕业于吉林电视大学,大专学历。高级经
济师职称,1969年4月参加工作,曾任吉林炭素厂计划科科长、吉林市松江炭素厂厂长、附企
公司常务副经理、开发处处长、吉林炭素集团公司企管部部长、吉林炭素集团上海炭素厂总
经理。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1年10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应到监事2名,实到监事2名,符合《公司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作
出如下决议:
选举郑元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
特此公告。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1年10月9日
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具有证券从业律师资格的律师温尚杰出席了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以及贵公司现行的《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二○○一年九月六日刊
登于《证券时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二○○一年十月九日上午九时在公司多功能厅如期
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
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
共121名,均为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所代表股份
17,538.8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逐
项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
议形成的决议有效。
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温尚杰
200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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