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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Mar 2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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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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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中钢吉炭
证券代码: 000928
─ 公告编号: 2014 12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 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 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3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 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 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 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 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 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 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 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 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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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 的主要单位包括: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吉林炭素进出口公司、 吉林市松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 额的 96.87% ,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8.27% ;纳入评价范围 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安全生产、企业文化、资金 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 全面预算、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 大遗漏。
(二 )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的其他 相关规定和解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 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 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 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0.5% ,则认定 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0.5% (包括 0.5% )但小于 1% ,则认定为重要缺陷; 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 (包括 1% ),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 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5% ,则认 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5% (包括 0.5% )但小于 1% ,则认定为重要缺陷; 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 ,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 1 )控制环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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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
( 3 )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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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
( 5 )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
( 6 )外部审计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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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未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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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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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
-
报告公允反映。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500 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缺陷。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发生如下行为时,公司将其认定为重大缺陷:
-
( 1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责权限、任职资格和议事规则缺乏明确规定,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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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权限和职责履行。
-
( 2 )因决策程序不科学或失误,导致公司不能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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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司投资、采购、销售、财务等重要业务缺乏控制或内部控制系统整体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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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流失 50% 以上。
-
( 5 )违反国家法律或内部规定程序,出现重大环境污染或质量等问题,引起政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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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机构调查或引发诉讼,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公司声誉严重受损。
- ( 6 )内部控制重大和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发生如下行为时,公司将其认定为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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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未落实“三重一大”政策要求,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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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未开展风险评估,内部控制设计未覆盖重要业务和关键风险领域,不能实现控
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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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未建立信息搜集机制和信息管理制度,内部信息沟通存在严重障碍。对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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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未经授权。信息内容不真实,遭受外部监管机构处罚。
- ( 4 )未建立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或举报信息渠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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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委派子公司和联营企业的代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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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违反国家法律或内部规定程序,出现环境污染或质量等问题,在国家级新闻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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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频繁报道,造成经济损失或公司声誉受损。
- ( 7 )违规或违章操作造成重大或较大安全事故,或迟报、谎报、瞒报事故。 发生如下行为时,公司将其认定为一般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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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管理层成员在经营管理中职责权限不清、交叉任职或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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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不当。
( 2 )企业负责人未履行内部控制职责,长期(一年)未听取内部控制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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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投资项目无计划或超计划,或未按规定招投标,或先施工后补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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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项目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未按规定暂估转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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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折旧。
( 5 )采购业务的计划、采购、验收、财务、合同管理等岗位职责不清,缺乏相互监 督制衡,管理混乱。
( 6 )销售业务的信用政策未经信用领导小组审批,销售价格政策未经价格领导小组 审批。
( 7 )未按规定审批或未经授权签署合同。
- ( 8 )未按规定开立或使用银行账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0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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