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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Mar 2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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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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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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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 赛特广场 5 层 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www.grantthornton.cn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 (2014) 第 110ZA0847 号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 我们审计了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吉炭)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 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 中钢吉炭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 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 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 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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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中钢吉炭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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