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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03
Jul 12,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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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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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正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鄂中正审一 [2003]1045 号
OO 二 三年七月八日
一、释 义 集团公司: 指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 指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指吉林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公司 指吉林市吉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汽车公司 指吉林市吉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炭素厂 指吉林炭素集团上海炭素厂 供销公司 指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销公司 石墨厂 指吉林市炭素异形石墨制品厂 本次关联交易: 指集团公司、有限公司、工程公司、汽车公司
本次关联交易: 指集团公司、有限公司、工程公司、汽车公司 分别向股份公司提供后勤综合服务、水电气 (汽)和铁路运输计量、维修、运输等有偿服 务,股份公司向上海炭素厂提供原料并购入其 产品,股份公司向供销公司销售商品,股份公 司向石墨厂提供原料及委托其代料加工的关联 交易。 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湖北中正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元: 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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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正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HUBEI ZHONGZHENG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COMPANY LIMITED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80 号中南大厦 A 座 4-5 楼 邮政编码: 430071 传真: 027-87896566
- 1 -
二、绪 言
湖北中正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受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秉持独 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2 股票上市规则( 年修订本)》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有关 各方提供的董事会决议、协议及其附件和其他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需 要且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等文件编制而成,以独立的第三方身份发表 专业意见,旨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供吉 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和有关各方参考。
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声明: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参与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相关条款的磋商和谈判,仅就发生的本次关联交易事实作表述, 并对其相关影响发表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本报告不构成对吉林炭素股份有限 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和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投资者由于根据本报 告做出的投资决策可能发生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认真 阅读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资料由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和 相关各方提供,提供方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 责,并保证资料无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本次关联交易各方的有关情况及相互关系
(一)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勇智 注册资本: 28,290 万元 9 注册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和平街 号 经营范围:炭素及石墨制品的研制、开发、加工、生产、技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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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等。
该公司是经吉林省体改委吉改股批 (1993)72 号文批准、由吉林炭 素总厂 ( 现名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 1998 11 公司。该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 年 月向 社会公众发行 9,000 万股普通股股票 , 并于 1999 年 3 月 12 日起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 、关联关系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是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
(二)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勇智 注册资本: 52,854 万元
9 注册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和平街 号
经营范围:炭素及石墨制品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加工、 技术服务;机械加工、维修;工业炉窑设计、施工、维修;汽车维修。 2 、关联关系
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公司股份 150,180,000 股, 占总股本的 53.09% ,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 ; 持有有限公司 96.4% 的 股权,为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集团公司同时也是工程公司的控股股 东,也是汽车公司、上海炭素厂、供销公司、石墨厂的全资控股股东。 (三)吉林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1 、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郭来斌
注册资本: 5,600 万元
9 注册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街 号
经营范围:炭素及石墨制品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加工、营 销、技术服务、技术加工、维修;炭素炉窑(不含锅炉及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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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维修。
吉林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3 月 5 日 , 由集团公司投入 水、电、气、铁路运输等部分资产,联合吉林省冶金控股有限公司共 96.4% 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吉林炭素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有限公司 的股份。
2 、关联关系
有限公司是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四)吉林市吉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潘宏伟 注册资本:612 万元
注册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街9 号
经营范围:机械加工、铆焊、电气水暖安装、维修、金属铸造、 锻造、热处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及大修、机械工程设计、咨询, 炭素炉窑的设计、安装、制造及维修。
公司成立于1997 年, 2001 年经吉冶国控字[2000]第1 号文件 批准,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02 年12 月末, 公司总资产1,743.7 万元,净资产598.6 万元。
2 、关联关系
工程公司是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五)吉林市吉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刘明义
注册资本:268 万元
注册地址:吉林市和平街9 号
经营范围:汽车公路运输。
公司成立于1998 年5 月,截止2002 年底,总资产为2,734 万元, 净资产为2,08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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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联关系
汽车公司是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六)吉林炭素集团上海炭素厂
-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杨光
注册资本:17,841 万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4221 号
经营范围:石墨电极、材料石墨、碳末粉类,热交换器,除尘设 备及控制系统,汽车货物运输;经营本企业及成员企业自产的产品及 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
该企业是于2000 年8 月经国家企业兼并和破产领导小组批准, 由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兼并的企业。截止2002 年底,企业总 资产为44,036 万元,净资产为19,063 万元。
2 、关联关系
-
上海炭素厂是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七)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销公司
-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王玉海 注册资本:341.6 万元
注册地址:吉林市和平街九号
经营范围:销售主办厂产品,为主办厂组织原材料,兼营零售化 工产品,计划外钢材、微电机、建筑材料等。
公司成立于1988 年8 月,截止2002 年底,公司总资产为2,440.53 万元,净资产为158.7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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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联关系
-
供销公司是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八)吉林市炭素异型石墨制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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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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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占武 注册资本:100 万元
注册地址:吉林市和平街九号
经营范围:炭素非标准制品,涂层电极、化工石墨成套设备及零 部件、制造、设计、咨询、新产品开发、承揽代料加工石墨制品。
企业于1993 年4 月1 日成立,截止2002 年底,企业总资产为 1,570 万元,净资产533 万元,负债为1,037 万元。
2 、关联关系
石墨厂是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
- (一)关联交易的内容及涉及的金额
1、与集团公司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中规定,集团公司向股 份公司提供托儿所、技工学校培训、医疗、独身宿舍、职工就餐、职 工住宅有偿服务,预计年交易额为600 万元人民币,交易结算方式为 每年结算一次,协议有效期五年,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股份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与有限公司签订的《能源、铁路运输、计量服务协议》中规 定,有限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供水、电、气(汽)、铁路运输服务、计 量等有偿服务,以保障股份公司生产正常运营,预计年交易额2.646 亿元人民币,交易结算方式:其费用按月计划月初由股份公司预付, 年终一次结清。协议有效期为五年,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股份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与工程公司签订的《维修服务协议》中规定,按照市场经济 原则及约定的工程计量标准,工程公司负责股份公司的机械设备、炭 素工业炉窑、土建等全部设备、厂房的大修、中修、技改和新建项目, 预计年交易额2,300 万元人民币,协议有效期五年,自双方签字盖章 并经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4、与汽车公司签订的《汽车运输服务协议》中规定,汽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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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份公司提供汽车运输、设备货物装卸和吊装服务等用车服务,预 计年交易额750 万元,年终按实际发生额一次结算,协议有效期五年, 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5、与上海炭素厂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中规定,股份公司为 上海炭素厂供应原料,由其生产石墨电极接头半成品及产成品,并购 入其半成品和产成品,以满足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需要。预计年交易额 4,700 万元,年终按实际发生额一次结算,协议有效期五年,自双方 签字盖章并经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6、与供销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中规定,股份公司向供 销公司销售小径电极、次品电极、焙烧品等产品,预计年交易额1,300 万元,货款按月结算,协议有效期五年,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股份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7、与石墨厂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中规定,股份公司向异型 石墨厂提供石墨化品、材料,并委托异型石墨厂代料加工等事宜,预 计年交易额为1,140 万元,货款按月结算,协议有效期五年,自双方 签字盖章并经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根据签署的协议,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由双方议定。 (三)本次关联交易的生效条件
下述情况全部满足后,本次关联交易生效。
- 1、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关于本次关联交易议 案;
2、关联股东回避后,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关于 本次关联交易议案;
3 、其余本次关联交易参与方的适当权力执行机构以合法程序审 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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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次关联交易参与方全部签署本次关联交易的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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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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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集团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
自股份公司成立开始,托儿所、医疗、独身宿舍、职工就餐、职 工住宅等有偿服务一直由集团公司提供,前次就此事项签订的协议已 到期,为满足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后勤保障之必须,本着平等、自愿、 互助、互利的原则,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续签了该综合服务协议。
(二)与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
股份公司成立以来,水、电、气(汽)、铁路运输服务一直由集 2003 3 5 团公司提供, 年 月 日,由集团公司投入水、电、气、铁路 运输等部分资产,联合吉林省冶金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吉林 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所需要的水、电、气(汽)、铁路运输、 计量服务改由有限公司提供。有限公司提供的水、电、气(汽)、铁 路运输、计量服务是股份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三)与工程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
股份公司拥有大量生产用房屋及设备,每年维修必不可少,与工 程公司签订《维修服务协议》,由工程公司负责股份公司的机械设备、 炭素工业炉窑、土建等全部设备、厂房的大修、中修、技改和新建项 目,是股份公司正常生产和扩大规模所必需的。
(四)与汽车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
股份公司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均需要大量的运输服务,与汽车公司 签订《汽车运输服务协议》,由汽车公司提供汽车运输、设备货物装 卸和吊装服务是股份公司产品正常生产和销售所必需的。
(五)与上海炭素厂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
股份公司的生产需要大量石墨电极接头,上海炭素厂生产的该产 品能很好地满足股份公司的需要,同时上海炭素厂的生产也需要股份 公司提供原料,与上海炭素厂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向上海炭素 厂提供原料并购入其电极半成品和产成品,可以更好地满足股份公司 生产和销售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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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供销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
供销公司在小径电极销售市场中占有一定份额,与公司签订《产 品购销协议》,向供销公司销售小径电极、次品电极、焙烧品,可以 使股份公司产品销售更有保障。
(七)与石墨厂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
股份公司生产所需的某些原料、半成品需要石墨厂代为加工,石 墨厂生产所需的石墨化品也要由股份公司提供,与石墨厂签订《产品 购销协议》,是双方产品正常生产和销售所必需的。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基本假设和意见
(一)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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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
-
2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等本次关联交易涉及有关各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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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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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等本次关联交易涉及有关各方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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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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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次关联交易涉及有关各方全面、忠实地履行交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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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无其他不可预测事件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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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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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法性
本次关联交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本次关联交易需由各参与方最高权力执行机构批准后实施。吉林 2003 7 8 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已于 年 月 日第三届十三次董事会 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还需经股份公司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徐传谌、杜婕和庞国华发表了意见 , 认为本次关联交易 " " 的目的和动因是积极的,其过程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 三公 原 则,尊重了股份公司中小股东的应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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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平性
本次关联交易协议的制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化原则,并兼顾了各方利益。 3 、合理性
股份公司同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续签的 有关关联交易的协议,是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这些公司提 供的后勤综合服务、水、电、气(汽)服务、机械维修、汽车运输、 委托加工等项服务是公司生产经营必备的辅助生产,没有这些相应的 服务,公司的生产经营将无法运作。所以,签署关联交易是必要的, 也是必需的。
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有关各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经过审慎的调查 和专业判断,我们未发现本次关联交易中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的目 " " 的和动因是积极的,其过程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 三公 原则, 尊重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
七、提醒投资者注意的事项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我们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事项: 1 、本次关联交易尚须经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2 、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对本次关联交易的协议及协议生效的完备 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关联交易的执行进行监督,不构成对本次关联 交易执行结果的保证。本次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有效执行和执行 过程中对中小股权权益的保护需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高 级管理人员切实、认真履行相关协议,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尽职监督进行保证;
3 、投资者应仔细阅读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关 联交易的公告和相关文件。
八、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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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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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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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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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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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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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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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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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铁路运输、计量服务协议》;
7、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吉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的《维修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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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吉炭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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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汽车运输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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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炭素集团上海炭素厂签订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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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购销协议》
10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销公 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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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炭素异型石墨制品厂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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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购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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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吉林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
湖北中正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2003 7 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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