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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Apr 1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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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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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二O 一三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中钢集 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于淑贤、郭兰英律师出 席了公司于2014 年4 月15 日上午9 时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4 年3 月21 日在《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巨潮咨讯网》上刊登了《中钢集团吉林炭素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 “公告”)。此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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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并说 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人,所代表的股份为131,089,8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34%。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 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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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 效力。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孙福祥
经办律师:于淑贤 郭兰英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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