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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MACH PRECISION INDUSTR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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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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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精 工)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保障股东、 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机精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机精工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间的权责划 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 定的前提下,可就职责范围内一定事项的决策权授予总经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董事会授权事项是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 董事会决策事项范围内,就组织机构调整、购买或出售资产、投资管 理、融资、担保及抵押、对外捐赠、关联交易等事项划分权限。

第二章 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权限

第五条 在组织机构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职责进行调整。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售资产交易:

  • (一) 一年内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以及交易的成交金额累计均不

  • 超过5,000 万元;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 超过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不超过10%,或绝对金额 不超过100 万元;

  •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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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不超过1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

(一)一年内,累计不超过本年新增计提折旧额度的固定资产更 新投资;

  • (二)一年内,单笔不超过2,000 万元且累计不超过5,000 万元

  • 的项目投资;

(三)一年内,累计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10%的委托理财。

第八条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第九条 为自身借款而进行的资产抵押事项。

第十条 有息负债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 借款事项。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事项: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出租;

  • (二)一年期内非投资性房地产的出租以及租入资产,同时符合

  • 下列条件的:

  • 1、所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20,000 万元;

  • 2、租金低于2,000 万元。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低于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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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 额低于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低 于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 万元。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事项:

(一)一年内累计不超过1,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二)受赠现金资产;

(三)受赠非现金资产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事项:

(一)所涉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

(二)产生的利润不超过1,000 万元。

第十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事项:

(一)所涉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

(二)产生的利润不超过1,000 万元。

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签订许可协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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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涉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

(二)产生的利润不超过1,000 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事项,除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决策。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三)受赠现金资产。

第十九条 本章节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二十条 被授权对象应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和有关管理制度行 使公司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对授权范围内事项,应以总经理办公会方式 进行决策(特殊情况事后报告)。其中,对须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 的事项,需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能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 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办公会可对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进行适度授 权。

第二十二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由个人或少数人 临时决定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向公司决策机构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 对决策情况负责,公司决策机构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确定。

第二十三条 被授权对象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或者超越授权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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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规定的授权事项及权 限进行调整。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或部分收回已 经授予的权限,或者将授权范围内事项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二十五条 授权事项按规定决策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对被授权人的决策过程及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等被授权人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 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被授权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

(二)被授权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

(三)被授权人超越其授权范围做出决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公司章程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制订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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