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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MACH PRECISION INDUSTRY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Dec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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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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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或“本财务顾问”) 作为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精工”或“公司”)实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 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

1、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机精工为实行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激励计划中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条件的设置在有效保护现有 股东的同时,形成了对激励对象的有效激励和约束。因此,本激励计 划能够较好的将激励对象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联系起来,有利于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

3、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 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国机精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因此是可行的。

二、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国机精工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公司拟授 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子

公司高管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这些激 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由于调动其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更能将公司核心骨干 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发展紧密的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经营能力的提 高、经营效率的改善有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国机精工本次激励计划的 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带来正面影响。

三、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 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 [2008]171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国资考分[2020]178号)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下 列价格较高者:

1、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

经核查,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公告了《激励计划(草案)》, 2019年9月20日至2021年12月3日期间,公司从未主动终止本激励计划, 且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即公司本 激励计划始终处于持续状态,《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是在《激 励计划(草案)》基础上的进一步修订。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 公司本激励计划未终止且处于持续审核过程中,《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延续《激励计划(草案)》对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的规定,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修订期间,公司股价波动幅度较大,最低点为每股

5.15元,最高点为每股19.79元。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价格与近期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存在一定偏离为资本市场正常的股价波动导致,且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国资委批准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履行 前述程序期间公司股价的涨跌趋势仍无法预测,若仅因公司近期股价 大幅上涨即调整本激励计划的基准日及授予价格,可能会导致激励对 象无法取得与业绩对等的正向收益。进而导致公司难以实现本次激励 计划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 鉴于本激励计划仍需履行前述审批程序,如因授予价格问题,国资委 未能批准或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公司仍可视具体情况 予以调整或终止本次激励计划。

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明确且具有合理性,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

  •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 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 [2008]171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之日起满24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 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 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3%;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 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3%;第三次解除限售期为自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 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4%。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 严格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全体股东的利 益紧密结合起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国机精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的情形,且将对全体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积极的影响。

(以下无正文,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 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12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