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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MACH PRECISION INDUSTRY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n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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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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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6 证券简称:国机精工 公告编号: 2021-047

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134号文件核准,公 司于2016年2月非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A股)13,043,478股, 发行价格8.05元/股,本次共募集资金10,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26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074万元。截至2016年2月28日,上述 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信 会师报字[2016]第71013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本次募资资金原计划全部投入“高速精密重载轴承产业化示范线 建设项目”。2016年,公司参股设立合资企业中浙高铁轴承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浙高铁”,本公司现持有其40%的股权)。为充分发挥 各自优势,涉及到轨道交通轴承(包括铁路轴承、地铁轴承等)的业 务统一由中浙高铁经营,公司以建设高铁轴承产能为目的的“高速精 密重载轴承产业化示范线建设项目”已无实施必要,2018年经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终止(详见2018年10月2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发布的《关于终止实施募投项目“高速精密重载轴承产业化示 范线建设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3)。该项目原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10,074万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3,714万元,尚未使用的募 集资金余额为6,360万元(不含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以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将该次募集资金剩余资金(含募集资金产生的利 息)全部投入由全资子公司洛阳轴承研究所有限公司负责实施的“伊 滨科技产业园(一期)项目” (详见2021年1月2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于“伊滨科技产业园(一期) 项目”建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主体由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洛 阳轴承研究所有限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监管要求,洛阳轴承研究所有 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开立了账号为 1705021229200006656的存储账户,专户存储本次募集资金。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 —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近日, 公司、洛阳轴承研究所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 春支行、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轴承研究所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

丙方: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截止2021年6月11日,专户余额为63,883,960.60元。该专户资金后续 转入监管专户,账号为170502122920000665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伊 滨科技产业园(一期)项目”建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根据丙方要求提供与甲方专户相关的 信息,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蹇敏生、张见可以在工作日 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或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特此公告。

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