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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ma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Mar 1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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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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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 2015 年第 1 次修订)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4 年修订)》(证监 会公告 [2014]19 号)最新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中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章程” )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
原条款为: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可以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修订为: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二、修订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条
原条款为: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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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修订为: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三、修订公司章程第八十四条
原条款为: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订为: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四、修订公司章程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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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为: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应当安排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现修订为: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五、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
原条款为: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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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修订为: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不超过董事 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六、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原条款为: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现修订为: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
七、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五) 原条款段落为:
投资项目及对外投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投资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3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外投资达到前款规定应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现修订为:
投资项目及对外投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投资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3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外投资达到前款规定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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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八、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
原条款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现修订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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