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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ma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l 1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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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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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7 年第二次修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一:根据指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修订公司章程第八十六条: 原条款为: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现修订为: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应当安排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二、根据指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

原条款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若出现独立董事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以及未能维 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情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该独立董事的质疑或者罢免的提议。

三、根据指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款:

原条款为: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涉及关联交 易的,经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其中本章程第四十四条所述的对外 担保,还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现修订为: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批准(涉及关 联交易的,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不得向外提供担保。

四、根据指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 原条款为: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公司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时,公司应本着重视股东合 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现修订为: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公司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时,公司应本着重视股东合 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制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