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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ma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Apr 1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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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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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07 年制定)
(经 2007 年 4 月 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诚信建 设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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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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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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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不能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公司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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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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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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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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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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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5、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6、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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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认同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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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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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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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证券投资部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 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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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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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 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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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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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和实施。
3、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 的培训。
4、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 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5、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 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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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2、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 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3、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 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4、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 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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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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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披露;
6、筹备会议: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以及路演活动的筹备,会议材料的准备;
7、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包括公司网站和其他有关网站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和互动平台开设与维护、信息资料的更新等;
- 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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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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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并对证券、法律等相关知识有一定
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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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具有一定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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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一定的文字功底,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一般的信息披露文稿。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活动
第十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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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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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2、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 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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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性信息披露。
3、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 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 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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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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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5、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 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 项最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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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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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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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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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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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2)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资产总额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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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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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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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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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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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报道。
4、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 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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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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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网站及其他投资者较为熟悉的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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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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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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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3、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 的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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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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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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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及其他投资者较为熟悉的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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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6、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 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7、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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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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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但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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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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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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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 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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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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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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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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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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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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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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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3、公司拟公开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4、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尽量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告的 形式就活动的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说明,也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 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5、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 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6、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 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回答。
7、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须及时将分析师会议、业 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一对一沟通
1、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并听取相关建议。
2、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 活动创造机会。
3、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可将一对一沟 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 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十五条 现场参观
- 1、公司应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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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2、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 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 应派专门的接待人员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3、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 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六条 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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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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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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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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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3、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 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不宜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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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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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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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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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 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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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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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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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上市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上市 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上市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 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 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 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基金经理、媒体记者和投资者的考察和调 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考察费用自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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