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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ma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May 1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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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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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080 证券简称:中材科技 公告编号:2016 054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37 号),向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8,091,065 股,发行价格 14.33 元/股,本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78,844,961.45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31,866,297.39 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46,978,664.06 元。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 XYZH/2016BJA30070 和 XYZH/2016BJA30096 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全部到位。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近期分别与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 93090155200000873,截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1,948,844,961.45 元。该专户仅用于“年产 2*10 万吨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公司承诺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开户银行与公司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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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王翔、李驰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同时抄送中信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中信证券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 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中信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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