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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ma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Nov 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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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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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中材启航 1 号 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之补充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投资管理人):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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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甲方和乙方已经于2015 年8 月21 日签署了《长江中材启航1 号定向资产管 理产品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双方认为尚有下述事项需进一步予以 约定,经充分协商,双方签署本补充合同:

一、《资管合同》第10.3 条:本产品免收托管费修订为:本产品托管费年费 率为 0.02%。托管费按照初始投资金额收取。

二、《资管合同》第15.2 条调整为:本产品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与委托人 股权投资计划存续期相同,自特定上市公司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登记至本 产品名下时起满 36 个月后可提前终止。

本产品存续期满后,经委托人、投资管理人一致同意,可以展期。

本产品存续期到期后,如因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导致该资产管理产品未 能全部变现或变现将损害甲方的权益,经甲方书面要求且经内部必要决策流程, 产品存续期自然延续直至甲方所持有该产品份额完成全部变现;

自特定上市公司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登记至本产品名下时起满36 个 月后,委托人可以向投资管理人提交退出申请,本产品投资管理人收到委托人确 认的《提前结束确认函》后为其办理退出手续。

三、在本补充合同约定的产品自然延续期间,与产品有关的所有费用的计费 方式均不得进行调整,即与《资管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存续期计费方式相同;

四、本补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与《资管合同》同时生效。 五、本补充合同是对《资管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本补充协议与《资管合同》 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补充合同;本补充合同未作约定的,适用《资管合同》。 六、本补充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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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长江中材启航 1 号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之补充合同》的

签署页,无正文)

投资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签署日期:

投资管理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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